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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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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20-083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厂房、房屋、门面等)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 区 路、道、街 (房屋/厂房/门面/其他)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标的面 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房屋类型 (平房/多层/高层),设计 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2.标的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所承租标的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它约定)。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标的用 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标的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 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1.标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标的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标的,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①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标的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②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 损失。 ③                                               。 3.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标的,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标的时,应 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标的,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 返还标的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①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 民币); ②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 币); ③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2.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①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②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③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④。3. 租金变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①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 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②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 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                                                          。 特别提醒:每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收取的承包费用,不得超 过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任期的剩余期限。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1.甲方交付该标的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 开具收条。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 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标的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 供热费等)中, 费用由 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承担。 第六条 标的使用和维修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标的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标的及其 附属设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