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BF—2021—2721)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BF—2021—2721 合同编号:FJMCYLJ- - -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非居民单位(甲方): 运输单位(乙方):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 定,供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之间签订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时使用。 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 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非居民单位(甲方):是指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即非居民厨余 垃圾产生单位(简称非居民单位),分为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和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经营性 非居民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从事餐 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 的,仅向特定人员,如内部员(职)工、学生等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 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等。例如,农贸市场属于经营性非 居民单位,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的职工食堂属于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 甲方属于餐饮服务类非居民单位的,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 可证,并在甲方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的,应当在甲方 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运输单位(乙方):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餐饮服务 单位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各区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 位。 (3)运输:是指乙方将厨余垃圾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4)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 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 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 产品、畜禽内脏等。本合同不涉及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 (5)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厨余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 包括厨余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 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乙方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 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规定向甲方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 费,如收费政策调整,以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收费价格为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 费机制,差别化收费标准如下: 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用实际运输量代替) 与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之间的关系 价格标准 实际产生量≤定额标准×50% 200元/吨(22元/120升桶) 定额标准×50%<实际产生量≤定额标准×100% 300元/吨(33元/120升桶) 定额标准×100%<实际产生量 定额内按300元/吨(33元/120升桶)计收,超 过部分按600元/吨(66元/120升桶)计收。 4.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由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合同编号共分四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FJMCYLJ(“非居民厨余垃圾”的首字母大写)。 第二部分:合同签订时的4位年份数。 第三部分:甲方的排放登记代码。 第四部分:乙方的运输单位代码。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非居民单位(甲方): 运输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厨余垃圾运输服务事项订立本 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服务内容 1.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运输交接地点: 区街道(乡镇) 。 3.运输交接时间: (遇有交接时间变动,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约定)。 4.处理设施称: 。 5.运输单位服务电话: 。 第二条 双方资格信息 1.甲方资格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如两个代码均有,请全部填写) (2)单位性质:□经营性 □非经营性。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乙方资格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如两个代码均有,请全部填写) (2)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集体企业 □其他。 (3)专业从事环卫运输作业的单位,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字号: 【 】 号。 3.任何一方均有权核验对方证照资质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三条 收费和缴费约定 1.收费标准: (1)价格标准: 。 (2)厨余垃圾预估产生量: 公斤/日(折算标准:110公斤/120升桶) (3)厨余垃圾定额量: 吨/年(暂不实施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的非居民单 位无需填写)。 2.计费周期:□月 □季 □半年 □年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汇款。 甲方账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乙方账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4.费用计算和缴费方式:费用计算以乙方运输车辆的称重记录为准,也可按标准收集容 器的容积折算重量(120升标准收集容器折算重量110公斤),收集不满半个标准容器的,按 半个标准容器记录;收集超过半个标准容器、不满一个标准容器的,按一个标准容器记录。 缴费方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预缴费方式。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 支付厨余垃圾处理费用: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甲、乙双方根据共同确认的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量,计算并从甲方的预缴费中扣减实 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甲方的预缴费用不足当次厨余垃圾处理费的,乙方应及时提醒甲 方补足费用。合同到期后,甲方的预缴费用有剩余的,自动转入下一份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 同;如合同到期终止,双方不再新签或续签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乙方退回剩余费用。 (2)后缴费方式。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 支付给乙方作为押金,乙方为甲方提供押金凭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共同 确认的厨余垃圾运输量,计算并结清实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乙 方按押金凭证退还甲方押金。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如出现收集容器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 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2.甲方应当在收集容器使用过程中注意爱护身份识别标签和身份识别码,避免磕碰,保 持其完好整洁,发现身份识别标签或身份识别码损坏、丢失或异常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 修或更换。非乙方原因出现损坏、丢失或异常的,甲方应承担身份识别标签维修或更换费 用。 3.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厨余垃圾运输对接工作,将厨余垃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 至交接地点,每次运输完毕后将收集容器归位至专门存放地点。 4.甲方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在交接过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