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20-08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集体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机械设备)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为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保证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机械
设备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租人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与出租人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租金 元/月;实际使用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
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 日支付下月租赁费。
3.租金变动:
4.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 年 月 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交给承租人没有使用的,租
赁费照常计算。
(2)机械退租时,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出租人接到书面通知并对设备
进行检验,除正常损耗没有其他损坏的,予以退租;如有其他损坏,承租人赔偿损失后予以
退租。
4.机械的进退场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①机械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人负责办理,承租人协助装卸车。机械的进出场费全部由承
租人承担。
②其他方式:
特别提醒:每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收取的承包费用,不得超
过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任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施工地点: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 租赁方式:
①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人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②其他方式: 。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机械只
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将设备转
让、转租、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处置。
第六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元,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承租人交纳
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
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人。
第七条 设备验收、安装、调试与管理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由 负责。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
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第种
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③当租赁机械毁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按照 元的价格赔偿出租人。
第九条 技术安全要求:
第十条 担保
同意作为承租人的保证人,负责承租人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承租人在合同
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保证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余下的各期租金、违
约金和其它损失。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
1.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人施工要求。服从承租人施工人员的施工安
排,但有权拒绝承租人的违章指挥。
②负责提供设备及设备操作方法,配合承租人要求提供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并提供日常
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按照承租方需求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③。
2.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和人
员的损伤,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租人操作司机的食宿,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③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④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安全使用。
⑤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保障机械正常运行。
⑥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若出租人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人应提供交通方便,所
需费用由 方承担。
⑦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⑧。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的,承租人应将设备恢
复原状,并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元。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设备转让、转租、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处分的,应向
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3.承租人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人设备将延迟进场、延
期使用。
4.承租人如不按期支付租赁费用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①要求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