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1—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通
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
关秩序。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
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
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
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 [其他]。
坐落位置:北京市 区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
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
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甲方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
责)。
3.协助甲方做好出售房屋交付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
工作。
第五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
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
竣工验收资料等。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
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
洁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负责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
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8.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
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
务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
第六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应当提前7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1.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
见附件五。
甲、乙双方约定的北京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
准,详见附件六。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 (最长不超过二年) 年,自本项目首套房屋交付之
日起算。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十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
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4.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下月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
服务费。
第十一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费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
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需要的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6.经协商一致,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年] [季] [月]交纳物业服务
费。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停车管理委
托协议进行约定,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
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停车服务费按 车位: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
知业主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
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
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
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
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
格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服务的,应当与甲
方、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委
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六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将本合
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
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
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乙方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
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三
十日内予以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
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因甲方原
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7.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