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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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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0-050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使 用。机动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由机动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 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 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 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买受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邮编: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证 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就买卖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数量: 台。币种: 。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元,由 人承担。 出库费: 元,由:人承担。 车辆交接后,买受人如需委托出卖人代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 协议书(附件二),买受人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出卖人。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 ------------元。 2.机动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元; 2.2 余款计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买受人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机动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买受 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 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元。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 元。 第四条 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 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 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 品公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 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买受人自提□ 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 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 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 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累计修理2 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 更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 次 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 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 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 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 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 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 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