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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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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1-0512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二一年 月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 对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厂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 约定,适用于常规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核电、 抽水蓄能电站、燃油电厂、生物质发电、地热电站等,也可以参照 使用。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 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 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 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 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 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 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 行适当调整 1 ,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 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 规定执行。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 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 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 1 目录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双方义务 第4章 并网条件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 调度运行 第8章 发电计划 第9章 设备检修 第10章 涉网性能 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2章 调度自动化 第13章 调度通信 第14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第15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6章 不可抗力 第17章 违约责任 第18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9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20章 争议的解决 第21章 适用法律 第22章 其他 特别条款 附件1:并网点图示 附件2: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3:电厂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电力 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 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拥有/兴建/扩建 3 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 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32 首次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可暂不填写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属于豁免许可范围的发电 项目也不必填写。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 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 方。 1.1.2 电厂: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 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 瓦(MW),共 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 件2) 4 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电厂接 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电厂的正式命名。 1.1.4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 1.1.5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 天。 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 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7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 方式。 1.1.8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1.1.9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 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 1.1.11 PSS:指电力系统稳定器(Power System Stabilizer)。 1.1.12 PMU: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 Phasor Measurement Unit)。 1.1.13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 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4《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 算公式除外)。 1.1.14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 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5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 5 修正 后的出力。 1.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 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 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 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直接跳闸、 被迫停运、机组解列(并网)时间超出调度指令2小时及以上。 1.1.18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 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9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指非计划停运小时数与非计 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之和。 1.1.20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 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 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 允许小时数。 1.1.21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 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 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 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 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2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 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 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 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 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 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4 涉网性能:指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 器(PSS)、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 5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 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 1.1.25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6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 为的规程。 1.1.26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 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7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 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8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 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 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 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1.1.3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 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 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7 。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 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 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 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 照新颁布的执行。 6对于水电站,应包括水情、航运等对机组出力的限制。 7也称电网调度规程。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 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 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 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 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 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 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电厂的技术 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 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 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 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 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 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 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 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 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 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 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 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 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 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 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 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 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电厂实 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 务。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 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 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 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 厂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 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 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 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力调度机构有 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 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 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0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 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 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8 ,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 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 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 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 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 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 关约定。 4.4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 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 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 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 与电厂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3章的有关约定。 4.6 电厂网络安全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 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 与电厂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4章的有关约定。 4.7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 程》(DL/T 448)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 收 9 。 4.8 电厂的监控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 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4号令)、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 8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9指防止设备闪络、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误动或拒动的反事故措施 等。下同。 全〔2014〕31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 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9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 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 4.10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 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1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 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4.12 电厂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准确进行调度运行信 息(机组发电计划、考核结果、机组可调出力、邮件通知等)交互 的系统。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厂(机组)并网在满足第4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 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 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 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 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 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 方并网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并在电厂首次并网日 日 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 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做好安 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 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 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 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 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 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 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 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 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 日内提 交),包括 10 :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 括调速器、励磁系统、PSS)、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 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 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 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 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 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包括系统通 信、厂内通信)、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 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 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 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 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 系方式。 10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 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 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14)其他: 。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电厂并网 运行调试。 6.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 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 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于并网前 个工作日按调试进度逐项 11 向电 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 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 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 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 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 始 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 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 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 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11对提供资料的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 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 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 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 行 12 。 7.1.2 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 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 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 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 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 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 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 提前 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 7.3 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 程的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 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批 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电力调度机构 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 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或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 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 峰、调频、调压、备用等辅助服务。 7.4.1 调峰 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 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市场交易结果等要求。 7.4.2 调频 12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也可一次申报。 电厂(机组)应按照调度规程或市场交易结果等要求参与电力 系统调频。 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的政策执行。电厂 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响应速度符 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接入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AGC主站,由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设定,接收 执行AGC主站的指令,并纳入其辅助服务补偿与考核,乙方不得擅 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执行。 7.4.3 调压 电厂(机组)应按照调度规程或市场交易结果等要求参与电力 系统调压。 电厂AV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的政策执行。电厂 号机组应安装AVC,其整定参数及响应速度应 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 果和相关要求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VC的投入与退出应 按照调度指令执行。乙方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 曲线(或电压曲线),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 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 7.4.4 备用 根据调度规程或市场交易结果等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 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网的要求时,应立即 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具体说明材 料。 7.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 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日通知电 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 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 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 商定的方案执行。 7.7 电力调度机构、并网电厂应按要求参加能源监管机构定期 组织召开的厂网联席会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 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 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电厂的 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 动情况。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市场化交易合同及电厂 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 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 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购售电合同、市场化交易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 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 月 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 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8.1条乙方提交 的发电计划建议、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电厂设备状况和电网近 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月底前或国家法定节日 个工作日前或 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个工作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 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 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 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能力 的设备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 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 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 达给电厂。 8.5 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 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 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 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 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 电力调度机构在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运行情况 等条件后,经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协商,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 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  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  个工作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 现  个工作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   时至次 日   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 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 电调度计划曲线。 9.3 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 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个工作日前提交给 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检修时 间、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个工作日前将 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 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 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 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   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 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 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 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 检修。 9.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 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 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 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 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 处理。 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在检修计划安 排时告知电厂,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 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 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 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 涉网性能 10.1 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发 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 28566)、《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 术规范》(DL/T 1870)等相关标准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 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技术管理,满足并网运行有关要求。 10.2 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 求,加强电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审核乙方报送的试验方案、试验报 告。 10.3 对于电厂涉网性能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电力系统运行要求 的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完成整改。 10.4 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开 展发电机组涉网试验。涉网试验前,乙方向甲方报送试验方案;按照甲 方审核通过的试验方案,组织开展试验;试验完成后,乙方及时将试验 报告报送甲方: (1)对于新建发电机组,乙方应于首次并网的 日内按标准完成涉 网试验。 (2)对于在运发电机组开展影响涉网性能改造的,乙方应于改造 后首次并网的 日内完成所需涉网试验。 (3)对于在运发电机组,乙方以 年为周期完成所需涉网试验。 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 和管理规程、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履行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职能,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 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 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 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 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 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或出现缺陷后,须 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 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 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 事故措施。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 置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和规定,接受甲方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建 立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 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 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 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 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 试报告和记录。 (3)将厂站端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