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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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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 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 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预付式 消费能够提高交易效率,满足消费者的价格优惠需求,但其也 存在明显弊端。其一,消费者履行义务的前置性限制了消费者 选择自由。其二,商家履行合同义务的滞后性弱化了商家诚信 履约的利益约束机制。其三,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和高风险性。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 费模式得以存续的关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监管存在漏洞,有些企业因 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的失信事件 时有发生。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机构在“跑路”前大量向消费 者低价出售“会员卡”、“贵宾卡”或“打折卡”,收取高额 预付费,并将其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成为 一些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套路,“卡还在,店没 了”的情况让不少消费者头痛不已。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堵塞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漏洞、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应当关 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切实提高相关立法的针对性与全面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 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 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针对预付式消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 一些地方政府都曾发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这在一定程度 上遏制了预付卡发放企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但这些立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不同部门出台的规 章和政策性文件立法位阶低,而且零碎分散;二是预付式消费 模式涉及行业广,现有的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三是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对侵害消费 者权益的发卡企业的制裁震慑力度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时 通过专项立法,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明确采取预付式消费模 式的商家的市场准入门槛、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付资金的 所有权归属、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消费者的冷静期制 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从而将预 付式消费模式纳入有法可依的良法善治轨道。 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注册制。鉴于消 费者承担了商家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预付式消费 模式仅应适用于守信企业而非失信企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风 险,应对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的法定门槛予以明确规 定,如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额、开业最低期限、企业营业额、消 费纠纷投诉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 录、预付卡发行限额。对申请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企业实行 注册制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 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预付卡内资金余额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具有 高度流动性,素有“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一旦消费者 支付了预付款项,就意味着发卡企业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