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9-018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
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
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
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
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
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
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
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
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
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
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
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
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
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
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
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
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
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
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
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
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
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
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
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
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
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
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
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元/月·平方米
(7):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
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
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
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元/月·平方米
(7):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
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
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
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
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
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
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
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
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
纳;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