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JF-2009-018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 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 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 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 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 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 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 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 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 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 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 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 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 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 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 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 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 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 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 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 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 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 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 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 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 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 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 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元/月·平方米 (7):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 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 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 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元/月·平方米 (7):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 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 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 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 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 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 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 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 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 纳;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