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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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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9-00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 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 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 货)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 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 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 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