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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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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36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化肥(农药、饲料)买卖达成如下有关事宜: 第一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为: 品 名 规 格 产 地 生产 日期 保质 日期 纯度 净度 水分 数量 单 价(元) 总 价(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拾元 角 分 第二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质量应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营业执 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代理销售 授权书》;□《经营许可证》;□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所购化 肥(农药、饲料)款元。出卖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将买受人所购 化肥(农药、饲料)交付买受人。交货地点为: 第五条:验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货后□当场;□日内 对所购化肥(农药、饲料)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化 肥(农药、饲料)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