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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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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1-01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 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 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 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须到“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备 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 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 容。 (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附件一)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 间。(见附件二)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 间。(见附件三)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 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 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 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 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 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 额的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 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 万元,施工图完 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 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 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 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 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 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 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 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 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 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 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 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 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 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 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 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 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 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 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 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 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 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 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 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 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 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