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即原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前于 年 月 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约条件以人民币 元整的
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
案。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
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 元整返还甲
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 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依约应由乙方
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
讫。
第四条本件买回标的物的部分,经甲方改良 (如有益费、存费。)共计支出人民
币 元整,乙方亦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