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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店合作经营合同(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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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 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 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 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 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 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 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 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 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 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 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 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