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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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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播带货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与探索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截 至20*年*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亿户,*.*%的用户 在半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平台购物,直播已成为日常生活 快消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新型网络经济高速发展,但传统的税 收法律制度尚不适应这样的快节奏。尽管在目前的税收征管领 域综合治税被反复提起,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很理想,跨部门之 间涉税数据传递不畅、部分地区人为地制造“税收洼地”等问 题层出不穷,税款严重流失,给我国在直播带货行业的税收征 管带来了挑战。长此以往,直播带货行业难以合法合规运行。 本文对直播带货行业现存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 性建议,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直播带货行业有序发展具有 现实意义。 一、直播带货模式及纳税规定 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主播个人带货;另 一种是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两种模式下的纳税规定有所不 同。 (一)主播个人带货模式 如果主播不属于公司员工,以个人身份为商家直播带货,直 播平台按比例与其共同分配收入。主播获得的收入主要有销售 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这部分收入要按劳 务报酬所得缴纳税费。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级 超额累进税率,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此外,主播还需要 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如果主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定位不同,纳税 分两种情况。 ①当主播服务公司为卖货公司时,主播的工作内容服从公司 安排,直播带货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卖货公司申请账号,然后 分派到具体主播,由其进行直播带货。这时主播在平台上取得 的收入属于公司,而主播相当于销售人员,其获得的收入性质 为工资薪金所得,要按规定税率*%~*%的*级超额累进税率缴 纳个税。②当主播服务的是MCN(多频道网络)机构时,首 先由MCN机构接单,然后MCN机构将任务分派给主播,收 入包含销售商品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和“粉丝”打赏等,中间 会进行两次结算。第一次结算是指卖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好的 收入分配比例,在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第二 次结算是指MCN机构按比例获得收入之后,再根据劳动合同 约定的比例分配给主播。此时,主播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劳务 所得,要按劳务报酬税率*%~*%的*级超额累进税率进项缴纳 个税,通常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另外,主播还需要缴纳增值 税、城建税和附加税。 (二)主播成立经营实体带货模式 主播成立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与商家签订协议,其直播收 入属于企业的业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这种模式的涉税内容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当主播为个体工商户时,其所负 责的经营实体需要与直播平台签订合约,事先约定好双方的收 入分配比例,根据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个 人所得税;②当主播成立公司时,需按一定的比例与直播平台 分配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除小 型微利企业有特殊规定外,一般适用税率为*%。 二、直播带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一)申报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纳税申报方式主要分为3种:纳税人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发送数据电文申报。其中,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申报 的方式较为适合无实际经营地址的直播带货行业,但是不能完 全满足直播带货行业纳税申报需求。首先,尽管《网络直播营 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平台需要向相关部门报送主播 的相关信息,但是实际上有些平台并没有按照规定办事。同 时,主播的真实身份与其网络空间的虚拟身份存在差异,部分 主播没有如实进行主体登记,导致征纳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现 象,平台无法报送相关信息,税收监管出现盲区。其次,尽管 纳税人通过电子数据能够快速储存税款,但因为系统具有特殊 性,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破坏,加大了税务部门全面掌握账目 的难度,进而造成一定的财税损失。最后,无论是采用税务应 用软件还是税务相关网站进行申报,前提都在于纳税人及相关 扣缴义务人具有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当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较差时,电子申报就难以发挥自主、快速、便捷的优势。 (二)扣缴义务人认定难 虽然有关政策要求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但是直播带货行业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 关系错综复杂,识别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要厘清不 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当有关机关对直播带货行业征税时,极易 混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给主体责任归属的确定带来了一定 的挑战。目前,直播带货行业采用最多的是非商家员工模 式,独立主播通过自己的账号更加自由地进行直播带货。这类 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平台代扣代缴。但是在实际中,平台 也有可能因程序复杂而少扣少缴,并且平台也无权对主播的其 他所得进行代扣代缴。另外,这些主播可能在多个平台上注 册。各个直播平台之间信息不相通、不透明,导致税务机关难 以掌握全部数据。此外,现行的《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 行)》虽然明确了直播平台及MCN机构应该依法履行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并未确定从业人员在具有多种收入来源 及涉及多个交易关系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认定方法和代 扣代缴义务的履行顺序,而且模糊的协议内容和复杂的法律关 系也为直播平台和MCN机构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供了理 由。 (三)收入难以确认 1.虚拟商品控制权转移判定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 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时确认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存在*天无理由退 货、*天内发货、虚拟道具是一次性使用还是某一段时间使用等 不好确认收入时点的因素,导致直播平台难以明确收入的确认 时间。拿虚拟商品来说,直播平台销售给用户虚拟商品之 后,即认为客户实际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然后对主播进行 打赏并将打赏所得确认为收入。但实际上,一些用户在购买虚 拟商品之后并未完全使用,原因如账号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