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
署:
(1) 代持人名称: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以下简称“代持
人”);和
(2) 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A) 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的有限(责
任)公司[即京XXXXXXXXXXXX](“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 元人
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
业上述股东权益;
(B) 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 元人民币注
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
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 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
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
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
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
议如下:
1. 代持关系
1.1 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
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
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
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
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
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
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 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 股权代持
2.1 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
股东的权利。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
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
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
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
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
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
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
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
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
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
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
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
有)。
2.5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