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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意向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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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意向书 出让方(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 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1、甲方持有丙方72.1%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 方的22.77%的股权。 2、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 丙方22.77%的股权。 3、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00%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 整(¥650,000,000,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22.77%丙方 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万元整(¥148,000,000),对价 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4、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 1. 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 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 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 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 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 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 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 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 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 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 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5、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 日内,乙 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作为上述 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6、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 有的22.77%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六个月,即: 1.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 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 外的第三方; 2.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 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 第三方提供担保; 3.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 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