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意向书
出让方(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
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1、甲方持有丙方72.1%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
方的22.77%的股权。
2、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
丙方22.77%的股权。
3、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00%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
整(¥650,000,000,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22.77%丙方
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万元整(¥148,000,000),对价
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4、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
1. 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
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
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 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
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
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
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
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 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
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
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5、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 日内,乙
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作为上述
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6、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
有的22.77%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六个月,即:
1.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
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
外的第三方;
2.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
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
第三方提供担保;
3.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
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