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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明:在全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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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卫明在全疆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促进自治区 燃气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我厅决定召开全疆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宣贯会,邀请了多名专家给予解读,借此机会,讲几点 意见: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燃气行业健康安全发展重 要法律保障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 划》,这对于推进全疆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按 照自治区规划行动纲要,到 2020 年新疆城镇化率达到 58%,城镇人口将增加 500万,人口的大聚集,为我区燃气 事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发展的空间,燃气行业是与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性事业。优化城市燃气结构,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在新时期城市建设中的地位也显得尤为 重要。这必然对燃气行业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安全管理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 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 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 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 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 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 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 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 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 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 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 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为燃气行业的最高行政 法规,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 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和相关法律 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推进燃气行业实施精细化管理 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城镇燃气行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 发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加强燃气行业的建设与管理,保障 燃气供应,规范燃气行业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 进燃气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城镇燃气建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 2012年城建统计报表统计,我区城镇天然气储气能 力 1137.66万立方米,其中:城市天然气储气能力达 591.67 万立方米,天然气管道长度达 9971.50公里,供气总量为 26.23 亿万立方米/年,用气人口达 547.68万人;县城天然气 储气能力达 545.99 万立 方 米 /年,天然气管道长度达 2294.14公里,供气总量为 5.35 亿立方米/年,用气人口达 140.7万人;全区投入运营的汽车加气站 350 座。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达 1.87万吨/年,其中:设市城 市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达 9318 吨/年,供气管道长度 80.81 公里,供气总量达 7.31万吨/年,用气人口 94.57万人;县城 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达 9371.8 吨/年,供气管道长度 25.41 公里,供气总量达 3.3万吨/年,用气人口 103.39万人;全 区投入运营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55 座。 全区已成立并投入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以及分公司共 193家,其中: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共 79家;从事瓶 装燃气的经营企业共 81家;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 102 家。当前,全疆燃气行业已初步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大多企 业能够依法经营,采取有力措施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城镇化进程做出了基础 性贡献。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区城镇 燃气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一是供气安全问题突出。随着能源结构中天然气比 重不断增加,对安全供应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城镇燃气 需求量增长很快条件下,特别冬季采暖季节气源不足,供 气能力差,难以满足需求,同时,按照社会稳定的要求, 其压力较大。   二是区域发展不均衡。部分市县还没有通天然气, 城市输配管网投入严重不足,管网已不能满足供气需求, 管网改造任务巨大。   三是管理和服务还不是很规范。一些燃气企业缺 少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措施,许多燃气供应 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 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液化气市场不规范,供应企业规 模小,管理不规范,供气安全可靠性差。部分建设较早的液 化气储灌站(厂)和瓶装供应站不符合现在的安全规范,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