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
公共事业。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与
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
人口及学生流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义务教育发展面临不少
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
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全面
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发展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
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1.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发
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超前编制城镇义务教育
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镇规划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依法
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并按生源发展足额配置。未
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
工许可证。老城区配套学校未达到配建标准的,要采取新建、改
扩建等措施拓展办学空间,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2.建立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加强对中小学用地计划的
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
用地。审批教育用地时,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统筹利用闲置校园校舍,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的现象,
同时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优先通过
置换等办法用于教育事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
厅)
3.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
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学校规划和建设过程
中,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参与,保证新建学校
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满足内涵建设要求,体育、卫生等设施设备
符合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正确处理方便入学与保障质
量的关系,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先建后撤制度,保留的村
小和教学点要确保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对因学校撤并造成学生就
学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
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新建学校按照省定
标准规划建设。对现有学校全面核查,逐一建立台账,坚持一校
一策、查漏补缺,并综合施策,使其尽快达标。加大力度改善薄
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缩小校际差距。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
学校。到2020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健全义
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监测制度,动态掌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
校园建设、教育装备、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等状态信息,及时分析
和补齐短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6.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地按照已编制的消除大班额专
项规划,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通过扩大增量、用好存量、
合理分流,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严格控制因择校产生的大班额
现象。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杜绝以各种形式设重点班。建
立消除大班额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开展专项督导
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督导检查结果,对班额严重超标的学校
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从严限制其招生人数。到2018年,基本消除
66人以上超大班额现象;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现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着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7.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立德树人,实施以
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改革课程实施方式,不搞“满堂灌”,
着力创设宽松、和谐、民主的课堂教学氛围,营造独立思考、自由
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深入
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初中质量提升工程和小学特色文化建设工程,
推动课程基地建设,组织科技教育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增
强实践体验,培养学生核心素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8.加强音乐体育美术教育。按照要求开齐上好音乐、体育、
美术课程,配备满足课程实施需求的教育资源。创新课外体育活
动载体方式,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
锻炼一小时。引导学生了解和学习艺术知识、技能与方法,提高
学生审美素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
9.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范义务教
育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要求。落实国家课程标准,不拔高教学要
求,不加快教学进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实行等级加
评语的评价方式,不公开成绩,不对学生排名。统筹控制学生每
天书面作业总量。严禁公办学校以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
引导家长减轻学生课外学习负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和留守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0.强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
府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增加的教育用地、教师编制、财政
经费等纳入相关规划,并及早研判、统筹解决。各地各校不得向
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保证随迁子女同等
享受各类教育免费和资助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
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制度,进一步简化随迁子女
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关爱保护留守少年儿童。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