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
作为数据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
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制度基础与现实成效。近年来,党
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完善政策体系,
制度设计不断深化,数据要素价值得到了极大释放。
一是制度框架持续完善。我国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历经 20
多年发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从 2004 年《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要求,到 2022
年“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再到 2024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及后续出台的 3 个配套文件,
构建形成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体系,国
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基本完善。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公共数据、政务数据以及国家
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起安全治理基础框
架,为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筑牢了制度根基。
二是基础设施显著提升。截至 2023 年底,全国一体化
政务数据枢纽已接入 53 个国家部门、31 个省级行政区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挂接资源达 2.06 万个,累计调用服务
5361.35 亿次。公安部、民政部、人社部等“数据大户”年
度数据更新量均达数亿条级。地方层面,北京、上海等先
行地区数据汇聚量突破千亿级别,河北省 2024 年公共数据
归集量更是从百亿级跃升至 8000 亿级,展现出强大的数据
整合能力。
三是应用场景持续拓展。截至 2024 年 7 月,全国已有
243 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建成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有
效数据集总量超过 37 万个,较 2017 年增长了 44 倍。而且,
公共数据应用已渗透至信用贷款、商业医保等民生领域,贵
州省“一局一中心一公司”模式、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
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等创新实践,为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提供了多样化路径。
提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在肯
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各地方、各部门实际开发
利用过程中,体制机制上依然存在一些亟须突破的制度性障
碍,制约着公共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
一是责任体系模糊制约供给动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涉
及多方主体,需要明确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社会机构间的
责任边界。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一些数源部门存在“机
械守安全”的保守倾向,个别地方机构将数据安全底线异化
为发展红线;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业务系统还存在孤岛现象,
行业部门对本领域数据的供给积极性不足,往往更关注业务
应用而非公共价值,导致数据对外供给动力匮乏。我国虽已
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数据共享、开发利用的法规和指导意见,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并未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
数据质量不高、更新滞后、条目不完整等问题经常发生,
而责任主体难以追溯,相关部门也缺乏积极纠正和完善的内
在驱动力。不少省市虽成立了数据局,但这类机构在权限、
职能和内部协调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难以真正统筹各方力
量。
二是利益格局失衡阻碍价值释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
要持续投入清洗治理成本,但现行制度缺乏清晰的利益回报
机制。虽然有不少企业和社会机构对公共数据持有强烈需求,
但由于商业模式尚未成熟,对接渠道不够顺畅,且缺乏明确
的收费或盈利模式,导致社会资本的参与度较低。同时,公
共数据的持有方无法通过合理授权和许可机制获得资金回
流,也难以充分建立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良性模式,形成公
共资源“闲置”与市场需求“饥渴”并存的悖论。社会各界
往往关注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回报,而对公共价值的实现关注
较少。大多数政府部门或数据持有方,更倾向于衡量公共数
据对本单位经济收益或财政收入的直接贡献,导致公益性服
务、社会效益难以获得足够重视。这种片面的利益诉求使得
公共数据的潜在社会价值未能充分释放。
三是信任机制缺失加剧协作壁垒。一直以来,社会公众
和企业对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否会全面、准确地提供数据持有
质疑,而政府部门也担心企业可能滥用数据或带来数据安全
隐患。由于缺乏信息对称和公开透明的机制,各方都缺乏有
效的沟通与互动渠道,导致信任基础薄弱,从而削减了公共
数据开发利用的效率。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的条块分割和部
门权责壁垒,各部门在数据交换与共享上往往存在隐性的
“竞争”心理:一方面担心共享后造成自身数据资源被稀释,
影响部门在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