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稿:领悟精神实质 推
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2025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
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推
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
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从五个方
面进行授课。
一、准确把握《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
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
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
党的历史使命出发,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
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有力的
政治和制度保障。《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
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党统一
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
领导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必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
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
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
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
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
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
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监察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
想为指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
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
调,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
当祛疴治乱,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
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
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
中更加坚强有力。同时要看到,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
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反腐败斗争形势
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监察
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
精神,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
想、基本原则、职责范围、程序规范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
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
保障,必将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
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二、深刻理解《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
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
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对《监察法》作出29条修改,其
中12条为新增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监察法总则及有关派驻监察的规定。一是在总则
中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
效的监督体系的规定。二是完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
专员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
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明确派驻或者
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
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处置。
(二)完善监察对象范围。一是将监察对象范围从“狭义公
职人员”扩展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宪法关于监察
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公办的教育、科研、文
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
于监察对象。三是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
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
行监察。
(三)完善监察机关职责。一是在监察机关职责中增加开展
廉政教育,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规定。二是完
善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明确监察
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
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三是完善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职责,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完善监察权限和措施。一是完善监察机关查询、冻结
涉案财产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
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
是完善监察机关搜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
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
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
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三是完善监察机关调取、查
封、扣押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
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
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
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
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
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四是完善监察机关技术调
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
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
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
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
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五是完善监
察机关通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
员,以及涉嫌职务犯罪在逃的人员,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
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
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六是完善
监察机关限制出境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
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
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
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七是完善监察
机关留置的规定,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
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
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
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
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
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
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
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
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
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
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完善监察程序。一是完善监察机关线索处置的规
定,明确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
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二是完善监察机关初
步核实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结
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
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
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完善监察机关立案的规
定,明确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