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者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感悟
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 97 条修改为 114 条,增加了 17
条,修改了 70 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
突出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理念,明确了
“有效预防”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作为一名应急工作
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
(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一是“三个必须”写入
新安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的讲
话中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作为安全生产的原则
提出。“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
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
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及其所有
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二是进一步细
化监管职责。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
产权利和责任清单”,这是对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的新
要求。三是明确园区监管职责。新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
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这是针对目前园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避免政
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二)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是处罚面加宽。对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定的先责令整
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关闭。二是提高事故处罚额度。新法把事故的行政处罚额度由原
法规定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至 1 亿元。三是
加大了惩戒力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
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
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
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措施方法不断创新。一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这表明,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
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
是强制安全生产责任险。xx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进一步保障了第三
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