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煤矿企业(扩大)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在于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的有
效防治。“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关系到每
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防治工作,构建“通
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
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一)组织机构设置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通风、
瓦斯、防尘、防灭火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必须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
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部)作为“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至少配
备 1 名第一学历为通风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
人员,建立瓦斯实验室,配齐配足实验设施设备和专职实验人员。
(二)责任体系建设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和以总工
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
责,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通风、
瓦斯、防突、防尘、防灭火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明确“一通三防”安全职责,层层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三)制度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排放管理
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安全监
控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
度、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等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矿井每
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析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和隐患,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做好会议记录。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一)通风系统优化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根据矿
井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实际风量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需要,优
化巷道布置和通风系统,明确开采顺序。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独立,
严禁人为划分采区。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
巷道要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
作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
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不得兼做运输等其他用途。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 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时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
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 40%。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备用通风机必须
保持完好状态,当运行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 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每年由矿长组织 1 次全矿井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2小时。
(三)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核定通风能力,严禁
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通风能
力核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配风合格率应达到100%。
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任
务时不得超过 15%。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确保
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四)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
“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
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
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规定,确保工作面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
风压通风,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稀释瓦斯。
(五)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风窗、密闭、挡风墙等,必
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确保构筑质量符合标准。通风设施设置位
置必须合理,严禁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密闭必须采用不燃
性材料构筑,布置在自燃煤层中的专用回风巷必须全断面喷浆。
通风设施必须加强日常检修和维护,受矿压影响大的区域要加大
巡检力度,杜绝密闭、风桥、挡风墙漏风,风门、调节设施变形
漏气等现象。
(六)测风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主要通风机、采
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点)
布置要齐全、合理,设置测风牌板。测风牌板要填写测风站(点)
名称、断面、应配风量、实测风量、风速、测定时间及测定人等
内容。测风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测风仪器的使用方法。
三、瓦斯综合治理
(一)瓦斯等级鉴定
矿井必须依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新建矿井、生产矿井
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瓦斯等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开拓
新采区,应当在该水平、采区开始回采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瓦
斯等级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统
计矿井瓦斯抽采量、风排瓦斯量,分析矿井瓦斯涌出来源,为瓦
斯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瓦斯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检查
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
查班报和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地点包括:工作面及
其进、回风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