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明晰法律渊源高质效推进涉外检察
(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
工作的意见》指出,涉外检察既包括检察外事工作,也包括具有涉
外因素的检察业务工作。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
要方面。涉外检察法律规则体系是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高质
效推进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涉外检察的法律渊源涵
括国内法、国际法等,散见于各类型、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其突
出的“涉外性”和“分散性”特点,对检察人员履职办案提出更
高要求。据此,笔者从国内法、国际法等维度进行梳理,以期有助
于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
涉外检察的国内法渊源
国内法方面,涉外检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多层次
规范体系。
第一,宪法和作为宪法相关法的对外关系法。宪法作为国内
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国家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任
何国内法律规范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均不得与之
抵触。在此基础上,对外关系法对包括涉外检察在内的涉外法治
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明确了涉外检察在维护国家主权、
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宏观任务,并在国际合作、涉外
执法、反制和条约适用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制度设计。涉外检察
在缺乏具体规则时可以此为基本行动指引,或者在具体适用和解
释涉外法时以此为指导。
第二,涉及涉外检察工作的专门涉外法律法规。这主要包括
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及相关规定等需要检察机关支持、配
合并监督实施的法律,也包括外国国家豁免法、引渡法、国际刑
事司法协助法及相关规定等检察机关直接适用并监督实施的法
律。
第三,散见在各部门法中关于涉外检察的具体条款或规定。
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典、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反洗钱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及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或规定,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在
涉外诉讼中应遵循的涉外案件特殊程序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缺
席审判等特别程序、域外证据的获取与采信、对于外国诉讼主体
的权利保障、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以及在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走私犯罪等涉外犯罪中检察机关的任务与法律适用。
在全面把握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履职的基础上,
涉外检察也应主动参与和支持涉外立法工作,结合司法实践研提
立法建议。同时,加强涉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时出
台涉外检察指导性案例,推动完善涉外司法标准和程序,从而提高
涉外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涉外检察的国际法渊源
涉外检察应当在不同程度上遵循不同类型的国际法。检察权
系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可否适用以及在何种程度
上适用国际法,必须由国家主权下的国内立法来明确和授权。
第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是检察
机关适用法律、开展法律监督的依据。当前,国内立法中已转化
和纳入大量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内容,但对条约和协定不经转化和
纳入而直接适用时仍须依托严格的国内法授权。依据《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 26 条、第 27 条和我国对外关系法第 30 条、第 31
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
件下,对国际条约和协定负有实施义务。在该框架下,检察机关根
据各部门法的授权,直接适用条约和协定或监督其执行。在刑事
领域,包括依据刑法第 9 条进行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的普遍管辖,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条在刑事司法协助中适用相关条约等;在民
事领域,包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71 条对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依
据第 299 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等等。当条约
与国内法出现冲突时,除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未对其他国内法与条约的位阶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而民事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