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公文抄袭背后的形式主义沉疴
杨丽
(2025 年 8 月 13 日)
最近,两起地方政府的公文抄袭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山西
某地的一篇领导调研稿,竟和当地某单位的另一篇领导调研稿
高度雷同,全文约 390字中竟有超过 320字重复。而广西某县
的森林防火规划中,关于水文数据描述与 500公里外的另一县
介绍文本几乎一模一样,甚至照搬了当地根本不存在的乡镇名
称,让人大跌眼镜。
政府公文是政策意图的直接载体,是施政方向的具体指
引,代表着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无论是调研稿还是规划文
件,都应立足当地实际、深入一线走访,精准把脉、对症施
治,为地方发展提供科学指引。特别是一些涉及民生福祉、公
共安全的实务文件,更容不得半点马虎。反观上述抄袭事件,
靠“复制粘贴”拼凑的调研,何以有效指导实践?连基础信息
都“张冠李戴”的防火规划,又岂能筑牢安全防线?文字上的
“偷工减料”,表面看是行文疏漏,实则可能在现实中埋下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隐患,不仅消解了公共政策的严肃
性,更损害了政府形象。
公文抄袭背后,是对公共事务的敷衍,是“懒政病”,是
典型的形式主义作风。有的干部将公文写作等同于简单的“文
字搬运”,在起草公文时,不愿深入基层调研,不了解实际情
况,便东拼西凑、闭门造车;审核环节更是形同虚设,“睁一
只眼闭一只眼”,未对内容进行认真把关。从起草到审核,各
个环节都敷衍塞责,“文字乌龙”的闹剧频频上演,暴露出一
些干部责任意识的淡薄与工作作风的虚浮。
深究起来,公文抄袭的顽疾,板子如果只打在执笔者身
上,恐怕难以触及问题的症结。“传递式”发文、“共享式”
写作现象屡禁不止,背后还有“唯材料论”的不良倾向在推波
助澜。有的地方过度重视材料,将抓落实简单等同于“发文
件”,用材料的厚度衡量工作的力度。很多文件从一开始就是
为了应付上级或检查而写。形式主义之下,基层干部时间紧
迫、分身乏术,为了完成任务、应付考核,疲于“包装材料”
“堆砌数据”,陷入“以形式主义应对形式主义”的恶性循
环。不合理的材料考核要求,助长了抄袭之风。因此,只有从
考核机制上扭转这种“重痕轻绩”的倾向,让务实严谨成为公
文起草的硬杠杠,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抄作业”式发文。
治理公文抄袭这一沉疴,必须深挖根源、精准纠治。中
办、国办近日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
确要求,切实精简文件,严控文件数量,严格控制临时性、配
套类、分工类发文。同时要求加强日常动态监测,防止以“红
头”变“白头”、正式改便笺、多文合一等方式规避发文数量
管理。这些要求旨在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大幅减少文山会海,
扭转考核机制中“干得好不如写得好、报得快”的错误倾向,
让干部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去。
说到底,破除公文抄袭背后的形式主义沉疴,关键在于让
公文回归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本源。把基层干部从文山会海
中解放出来,转到田间地头摸实情、干实事,才能让公文褪去
虚饰、回归实效,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造福于民。
政府公文抄袭岂能让“第三方”背锅
王刚桥
(2025 年 7 月 15 日)
广西桂林市平乐县政府近日深陷舆论漩涡,其官方网站发
布的《平乐县森林防火规划(2023—2030年)》文本中,关于
县内水文的描述,竟被发现与 400公里外湖南安化县的介绍一
字不差。更令人瞠目的是,文中赫然出现了平乐县根本不存在
的“平口镇”“小淹”等安化县独有乡镇地名。经媒体曝光
后,平乐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通报,承认文本存在抄袭且审核把
关不严,承诺将“及时修正发布”“加强公文审核把关”。
更耐人寻味的是,当地某具体负责人在回复媒体时,将抄
袭责任简单粗暴地归咎于“第三方公司”,并轻描淡写地以
“作为参考,没有修改”“做得太粗心”来甩锅。至于修正善
后事宜,该负责人给出的方案则是“我们抓紧联系公司来
改”。如此超然于事外,全然罔顾谁才是真正的责任人。
曾几何时,类似事件中的背锅侠,常见“临时工”的身
影。自从有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替代“临时工”
沦为背锅侠的场景日益多见。当地某负责人的这一太极推手,
推掉的岂止是几段文字的审核?它推掉的分明是法律赋予行政
机关的神圣责任。作为政务公文,《规划》以政府名义发布,
每一字每一句都承载着公权力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公文起草与
审核,是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内容必须真实可
靠、数据必须准确无误。
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基石。任何公文的法定起草者及署
名的发布机关(或部门),在法律上就是无可推卸的责任主
体。平乐县有关部门将审核失职轻巧地转嫁归咎于“第三
方”,实质是对法定责任的消解,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次公
开折损。
这一个案也揭示出部分地方权力运行中的一种扭曲逻辑:
凡涉及权力行使、资源调配的关键领域,必紧握在手,不容假
手于人;然面对需细致调研、踏实付出且难显“政绩”的事
务,则乐于将“苦活累活”打包,一甩了之,美其名曰“借助
专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本是现代化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绝非责任的全盘让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