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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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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 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一次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三部 法律,分量之重、内容之新,将在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 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 好法治环境”。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 要标识性概念,法治经济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鲜明特 征,指明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把握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与法治是现代经济的两大基石,二者紧密联系、相生相 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 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比如,2014 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 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 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 尊重规律”;2018 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 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 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2019 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上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 场的边界”;2020 年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阐明“法治意识、契约精 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 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2024 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 出政府“有所为,就是要不断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完善市 场规则并带头遵守规则”,等等。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市场 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前 进方向,也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我国 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提高法治化水平。市场经济 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 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市场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规律 作用下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 济,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内在地要求以法治作为经济运行 的重要依托,这就决定了其本质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在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管是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的作用 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还是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 境,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 的保障作用,比如通过法治的稳定性平等性赋予经营主体明晰的 产权地位与公平竞争机会、通过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保障经济循 环畅通等,才能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有 机结合起来。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经济的核心问题。处 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 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 ‘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这要求在尊重市 场经济规律前提下,用法治形式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规范调整 各类利益关系,实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 见的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的经济秩序。具体来看,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全部作用, 同时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就是推动市场“有效”、政府“有 为”,二者各展所长、更好结合。在法治经济条件下,“有为政府” 的前提是法治政府,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意味着“法 定职责必须为”,有所不为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用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管好市场这只“无 形之手”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法治经济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 记反复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它能够确保公平竞争、 降低交易成本等,并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国 拥有超大规模内需市场。在国家法治统一的整体框架下,在全国 范围遵循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 执法等推动经济运行,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 提升市场整体效率。比如,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市 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政府行为尺 度,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时,哪些能干 哪些不能干;等等。以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执法标准、统一 的司法裁判尺度来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消除规则不 一致、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协同等问题,才能加快建设高效规范、 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法治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 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 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在法治中国建设大背景下推动高 质量发展,意味着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具体而言,就是把生产、分配、流通、 消费各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引 领高质量发展。 在生产环节,以法治方式确认和保护产权,实现对经营主体 的平等保护。生产是经济循环的起点,法治通过加强产权保护等 激活生产要素和市场活力。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直接关 系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创新活动的激励强度以及经营主体的未 来预期。在生产环节,发挥法律作用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既 能够有效避免产权受到其他主体侵犯,也有助于帮助经营主体明 确权利边界、形成关于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的合理预期。这将充 分激励广大经营主体开展投资交易活动,进而激发市场活力和潜 力。当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为依托的产 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6 年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 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作出 重要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首次将坚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