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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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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 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能力 各位书记、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来到全区基层党组织 书记履职能力培训班,与在座的各位“领头雁”“当家人”共 同学习、交流。在座的各位书记,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是党 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的坚实脊梁,是基层治理的 “主心骨”。大家身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天天与群众打交 道,最了解群众的急难愁盼,也最直接面对着各种利益的交织 和矛盾的碰撞。今天,我受组织委派,围绕《以“法治思维” 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 能力》这个主题,与大家作一个交流探讨,希望能为大家在今 后的工作中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提供一些有益 的参考和帮助。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基层 治理的效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 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 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多个 场合反复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 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 “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 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 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基层 治理的“一线指挥官”,大家依法办事、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 平,直接影响着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影响着党群干群关 系,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我将从基层治理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围绕 调解核心原则、基本思维、基层高频纠纷审查要点、司法确认 这四大核心内容展开,力求通过理论结合实务、语言通俗易 懂、内容务实管用的方式,与大家一同拆解依法调解的实操要 点,共同提升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定分止 争的能力,切实做到“矛盾化解于早、化解于小、化解于基 层”,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代 “枫桥经验”在 XX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深刻认识法治思维在基层调解中的灵魂地位:为什么 调解必须靠“法”? 我们常讲,基层工作千头万绪,调解是“东方一枝花”,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传统的调解,有时 候更多是依靠长辈的威望、人情的面子、道德的劝说,这种 “德治”和“自治”的方式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范围内发挥 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不 断调整,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 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新特点。单纯依靠“拍胸脯”、“讲人 情”、“和稀泥”式的调解,已经越来越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甚至可能留下后患,导致矛盾反弹、激化。 那么,新时代的调解工作,灵魂在哪里?灵魂就在于“法 治思维”。什么是法治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 求,如规则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程序正当等,运用于 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在调解中运用法治思维, 其核心要义在于:用法律厘清权责,用规则定分止争。 (一)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定盘星”,确保调解结果 公正可信。 很多矛盾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比 如,邻里之间因为一块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如果调解者不依 据《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明确规定,不参考相关 的行政规划和历史事实,只是说“远亲不如近邻,各退一步算 了”,这个“限界”依然模糊,双方心里的“疙瘩”没有解 开,迟早还会再起纷争。只有拿着法律的尺子,把法定的权利 是什么、法定的义务是什么,清清楚楚地量出来、讲明白,在 这个基础上引导互谅互让,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具有牢固的 基础,才能真正让双方口服心服。 (二)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导航仪”,指引调解过程 规范有序。 调解不是“随意讲和”,它有自身一套科学的程序和原 则。比如,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调解;必须遵循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有了 法治思维的指引,我们就能从一开始就把握住调解的正确方 向,确保整个调解过程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避免出现“好 心办坏事”的情况。我们 XX区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及人数较多的 劳务纠纷时,正是严格按照程序,逐一核实每位工人的身份、 工作天数、欠薪金额,并最终引导双方达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 调解协议,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升级。 (三)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助推器”,赋予调解协议 强制执行力。 这也是我今天后面要着重强调的“司法确认”制度。一份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打 官司耗费时日。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 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给调解协议插 上了法治的“翅膀”,让它的权威性、终局性大大增强,极大 地降低了群众的解纷成本。这整个过程,处处彰显着法治的思 维和力量。 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摒弃过去那种认为“调解就是和稀 泥”、“讲法就伤感情”的错误观念。恰恰相反,理直气壮地 讲法,客观公正地释法,情法交融地用法,才是新时代基层调 解工作的制胜法宝。在座的书记,就是要在群众中率先树立起 “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榜样,带 着法律的武器上调解的战场,这样才能真正当好群众的“贴心 人”和“主心骨”。 二、精准把握依法调解的“四大核心原则”:调解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