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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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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单 县,促进全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 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其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 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 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 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 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 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 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 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 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 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 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 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 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 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 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 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万人以上 5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万元以上 1亿 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 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人以上急性重 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 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人以上 1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 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 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 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中 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 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 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 导机构,依法设立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分 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安监局局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 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 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单县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 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 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 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 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 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 政府和市环保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 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 急调度;负责全县应急物质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 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 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 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协调消防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 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 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 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 助。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 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 订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 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 费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 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 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 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道路的保 通工作,拟订道路绕行方案;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 现场的道路抢修;负责县辖区内陆水域有关船舶污染突发 环境应急处置;协调公路等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 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 急处置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受 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 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 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 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水域内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 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 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 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 置。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 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 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 措施建议。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 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 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 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 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 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旅发委: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 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做好通信保 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 畅通。 县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宣传 普及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 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 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表彰。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围绕预防、 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 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 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 应急任务等。 2.2 现场指挥机构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 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 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 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 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 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 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 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 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 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 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 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 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 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 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 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 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 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 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 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 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 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 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 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 澄清不实消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县环保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 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 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 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 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 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 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 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 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 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 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 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 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 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 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 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 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 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 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 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 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 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 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 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 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 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 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 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和Ⅳ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 动相应预警。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发布,具体由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 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 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环保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环保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 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 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