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单
县,促进全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
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其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
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
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
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
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
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
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
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
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
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
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
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
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
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
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
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
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万人以上 5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万元以上 1亿
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
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人以上急性重
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
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人以上 1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
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
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 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中
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
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
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
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
导机构,依法设立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分
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安监局局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
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
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单县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
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
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
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
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
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
政府和市环保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
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
急调度;负责全县应急物质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
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
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
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协调消防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
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
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
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
助。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
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
订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
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
费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
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
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
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道路的保
通工作,拟订道路绕行方案;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
现场的道路抢修;负责县辖区内陆水域有关船舶污染突发
环境应急处置;协调公路等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
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
急处置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受
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
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
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
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
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水域内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
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
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
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
置。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
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
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
措施建议。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
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
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
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
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
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
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旅发委: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
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做好通信保
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
畅通。
县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宣传
普及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
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
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表彰。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围绕预防、
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
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
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
应急任务等。
2.2 现场指挥机构
单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
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
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
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
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
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
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
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
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
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
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
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
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
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
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
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
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
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
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
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
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
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
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
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
澄清不实消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县环保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
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
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
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
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
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
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
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
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
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
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
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
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
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
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
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
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
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
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
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
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
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
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
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
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
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
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
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和Ⅳ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
动相应预警。
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发布,具体由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
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
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环保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环保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
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
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