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集体林区实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是家庭承包经营从耕地向林地的延伸。稳定林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以林地流转、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为着力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为促进林地流转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林地流转,一方面使流出方的劳动力能够从事二、三产业,另一方面有利于流入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林业经营效率。由于林地流转涉及林业经济效益二次分配和国家生态安全,因此促进林地健康有序流转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具体来说,应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把林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抓好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林地流转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加强对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林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和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三是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加快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流转。
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稳定林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依靠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农可以分享合作经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某些公共产品,能够扩大林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方便成员生产生活,增强成员凝聚力。因此,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在财政方面,对林业合作经济示范组织给予补助,整合对林业的专项投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林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在税收方面,除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在信贷方面,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其次,逐步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拓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渠道。对已经在内部尝试资金合作业务的部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予以正确引导,使其不偏离合作的性质。再次,加强和规范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建设。健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严格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
加强林区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加强林区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提高林区人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为此,需要改变公共产品供给过于向城市倾斜的局面,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创新。集体林区各级政府是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责任主体,对于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的提供负有主要责任。应在积极增强村级财力的基础上,努力争取县乡政府对村级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支持;改进议事制度,通过“一事一议”解决村民亟须的公共产品供给,把村级公共积累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