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矛盾中进行改革的,如邓小平在早期所形容的是“如履薄冰”。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中确保改革稳操胜券,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社会稳定。正因为如此,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经常强调“稳定大于一切”。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至关重要,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改革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但又不能为追求稳定而不改革、推迟改革或减慢改革。要在不断推进改革中实现社会稳定,就必须不断地化解风险。
中国的改革是(中央)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化解风险、确保稳定、深化改革,主要在于政府改革抉择的科学和智慧。我们的改革是理性的改革,理性的改革需要有理性的政府,而改革中理性的政府,首先是善于决策的政府。
改革的过程总是表现为国家政策的变动,而国家政策变动的“定格”,无非是政府一个个改革决策,改革就是一系列改革决策的“串联”和“并联”过程。“串联”得不合理,会增大改革的阻力;“并联”得不合理,会使社会的“电流”过强从而使社会负荷超载造成事故。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改革中政府理性的、科学的、智慧的是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
一、“朝四暮三”原理假设和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
改革中的风险,很多来自利益矛盾。改革中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最根本的是利益约束,在利益约束中,最主要的又是短期利益的约束,而短期利益的约束是由民众的“朝四暮三”倾向所决定的。《庄子?齐物论》中有个寓言:“狙公赋茅,曰:‘朝三而暮四。’众狙皆怒。曰:‘然则朝四而暮三。’众狙皆悦。名实未堀,而喜怒为用,亦因是也。”众狙并非不知“名实未堀”,而是先图眼前多,至于以后多少,先不管它。庄周这里虽讲的是猕猴,实是以猴喻人。我们可以借此提出“朝四暮三”原理假设:人有一种追求眼前利益即短期利益、忽视未来利益即长远利益的倾向。我们可以运用这个原理假设来分析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分配决策。
改革有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之分,从长期看,全体人民都是改革的受益者,这点恐怕是不会有人怀疑的;但从短期看,改革必将对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再分配。对于既得利益者,无论是绝对减少,还是相对下降,都会增加改革的阻力。就大多数公众来说,对改革的评价及其对改革所选择支持或反对的态度,一般并不认真去测算长期利益,而是看改革能给自身带来多少短期利益。改革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或照顾既得权益,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大多数公众对短期利益的渴望,改革就得不到公众的支持,改革的长期目标也就得不到实现。因此,政府在改革的决策中,就不得不牺牲一部分长期目标来满足短期目标。这种决策的负倾向看起来是违背决策常规的,但却是维护稳定、动员公众支持和积极参加改革所必需的。
二、新体制的重塑和过渡性的症状
改革的过程是新体制的重塑过程。新体制的重塑有三种方式:一是注入式重塑。即先不从根本上触动旧的体制,而是在旧体制中注入新的机制,在新的机制增长过程中对旧的体制进行蚕食,从而使新的体制成长起来。二是交叉式重塑。即在一些方面一些领域已经以新的体制取代了旧的体制,而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领域旧的体制继续存在并起作用,两种体制在不同的领域或在同一领域的不同环节同时存在,和平共处,在新的体制部分扎稳脚跟力量强大之后,再并吞旧的体制。三是断裂式重塑。即旧的体制一下子全部取缔,代之以新的体制。在这三种体制重塑中,前两种重塑属于稳妥式和渐进式重塑,也可称温和式重塑,后一种重塑属于激进式重塑。第三种重塑方式从理论上说是最理想的,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大风险。而且,体制的断裂式重塑要求人们的观念、传统习惯的断裂式重塑,即新的观念与新的体制相对接,而这比体制本身的断裂式重塑难度更大。因此,一般来说,在体制改革的决策中,断裂式重塑是应当避免的。
三、改革的频率、幅度和社会心理负荷度
在改革中,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的新体制重塑方式,都存在一个改革的频率和幅度问题。改革的频率是指改革的步伐前进的速度,它表现为改革的方案、政策等不断出台的速度。改革的幅度是指改革的步伐的跨越度,它表现为改革的新方案对旧体制的偏离度。显然,改革的频率越快,幅度越大,改革推进得就越快。但改革推进的速度却要受社会心理负荷度的制约。改革中的社会心理负荷度是指公众对改革新方案的接受程度和对新体制的适应程度。改革的频率和幅度如果超越了社会心理负荷度,就会出现社会经济震荡。旧的体制虽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却有很大的惯性,这种惯性不仅表现在体制本身,尤其表现在这种旧体制在公众心理上形成的文化积淀及其心理和行为的定势。当改革给公众带来利益时,公众一方面会欢迎和支持改革,另一方面又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旧的文化心理积淀的束缚;公众一方面感到改革确实给自己带来了好处,另一方面又留恋旧体制的安逸;一方面看到“泥饭碗”中东西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另一方面又留恋“铁饭碗”的牢靠;一方面在竞争中觉得精神振奋,试图大显身手干一番事业,另一方面又害怕风险。这种相悖的心理矛盾往往体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因此,政府在改革的决策中认真研究社会心理负荷度是至关重要的。无论什么方案、政策的出台,都要认真测算公众社会心理负荷能力及其规律性。一般说来,改革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是正相关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又与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能力是正相关的,而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能力与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对个人未来利益的预期和对社会经济变动的心理准备又是正相关的。改革中政府任何方案和政策的出台,不仅要考虑到经济的可行性,尤其要考虑到社会的可行性,而且社会可行性比经济可行性更为复杂。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给公众带来利益就一定会得到公众的支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阻力不一定都来自利益的受损者,有时候却来自那些未来可能获得好处的人们。所以,在改革中,政府就应对改革的频率、幅度和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度进行对比,使改革的频率、幅度小于社会心理负荷度,使公众对改革的顺向心理大于逆向心理。
四、补偿原则与改革风险的淡化
要使改革不出现风险,就要使改革不出现社会经济震荡;要使改革不出现任何社会经济震荡,就要使改革给所有的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全体公众都只带来好处,而不带来任何坏处。然而,无论多么高明的政府也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无论多么高明的政策都不可能只带来好处而不带来任何坏处。任何政策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副作用,而且随着政策实施时间的延长,其副作用还会增大。政府改革的方案、政策、措施推出的结果有多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政府对这种不确定性的预期,然而,无论多么高明的政府都不可能对这种不确定性看到清澈见底。为了使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中,政府就要尽可能熨平社会经济矛盾,淡化改革的风险。
淡化改革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实行补偿原则。这就是说,对改革中某些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公众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内容有经济补偿和社会补偿。经济补偿就是物质利益补偿。社会补偿的内容比较丰富,有地位补偿、荣誉补偿、精神补偿、机会补偿等。地位补偿是指地位的转换和升迁。荣誉补偿是指赞誉、受尊敬、先进模范称号的获取和某种荣誉称号的授予。精神补偿是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和美化、文化生活的丰富、闲暇时间的增加、个人爱好和兴趣的实现等。机会补偿是指获得更多的谋取物质利益、实现个人抱负的机会。补偿的形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同体补偿和异体补偿。直接补偿是指哪个方面受到损失就补偿哪个方面,例如,当物价上涨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受损时,利用居民的货币幻觉进行一部分工资补偿。间接补偿是指某方面受到损失而从其他方面进行补偿,例如,失“权”者补以“利”,失“利”者补以“名”,或多方面兼补等交叉性补偿。其所以能进行这种间接的、交叉性补偿,是因为权、名、利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同体补偿是指谁受损失就给谁补偿。异体补偿是指一个人受到损失后,其家庭和亲属中的其他人得到补偿,如“夫失妻补”,“父母失子女补”,等等。
五、“逆”对风向决策与“顺”对风向决策
在改革过程中,总会自发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和“热”。面对着种种“风”和“热”,政府怎样决策?是“逆”对风向决策,还是“顺”对风向决策,这直接影响着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前面说到政府决策时要考虑到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度,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决策为“顺民意”而处处“顺”风而行。一般说来,在改革中自发出现什么“风”时,政府总是“逆”对风向决策,即社会“热”时政府“冷”,社会“冷”时政府“热”。例如,当社会上货币流通量太多,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应该收紧银根、紧缩财政。当社会上不切实际的“民主化”呼声过强时,政府要适当“压缩空气”,防止出现无政府主义。
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都必须“逆”对风向决策,处处跟“风”对着干。因为社会经济运行中自发产生的“风”,不一定都是不正之风,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确实还代表了民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向,如果政府绝对“逆”对风向决策,反而会伤害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改革和经济发展。例如,当社会对货币需求过旺时,如果绝对地采取“双紧”政策,势必影响公众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政府在“风”面前,应该鉴别情况,区别对待,该“逆”则“逆”,该“顺”则“顺”,“冷”“热”相兼,“松”“紧”搭配。
六、政策、对策、反对策的博弈
改革中政府的决策——政策、方案、决策、措施等要能生效,就要依靠整个社会同政府特别是同中央政府同心同德,并能牺牲自我。然而,事实上并不是社会上每个单位、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与政府同心同德,并能牺牲自我的。如果政府的政策、方案、决策等对其实施对象有利,该对象就会成为政府的协同者和支持者;如果不利,则会成为政府的“抗衡力量”。“抗衡”的表现就是对策,即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社会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行为主体的对策:一是企业对政府的对策;二是个人对政府的对策;三是部门对政府的对策;四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对策。
反对策行为有三种方式。一是“撞红灯”,即对政府决策不予理睬,公开违背政府政策;二是“绕红灯”,即利用政府政策的漏洞,设法绕过政府政策的束缚;三是超前行动,即预期政府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政策和决策,或事先获得了政府某项政策的信息,抢先行动,避免损失。在上面三种反对策方式中,大量的是第二种。
在反对策的行为主体中,虽然个人和企业的反对策行为是大量的,但最有力量的还是部门和地方的反对策行为,因为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握有权力。政府只有一双眼睛,而个人、企业、部门、地方却具有千百双眼睛,因此,政府对于下面的反对策行为是防不胜防的。
微观经济单位的对策具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的对策,即采取各种明的或暗的违法乱纪手段抗拒中央政策;二是不违法的对策,即设法绕过政府政策的束缚,或利用政策的漏洞,或预测政府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预先避免,抢先行动,从而避免损失,谋取利益。对于违法的对策好办,就是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难就难在不违法的对策,而这种对策又是大量的。对于这种不违法的对策,政府只有实行反对策。这一方面是通过行政手段、舆论力量和道义上的劝告,对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进行引导,使他们明确政府的政策也好、反对策也好,归根到底是为了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尽可能把他们的对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缩小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与政府目标之间的偏离度。另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地研究微观经济单位对政府决策的反应,预期他们的行为和可能出现的对策内容,尽可能减少政府决策的漏洞。
反对策现象的出现大大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如果对策的力量超过了政府决策的力量,就会使政府政策失效或失败。为了维护政府政策和政令的严肃性,政府必须坚决地反对反对策。为此,政府对公众反对策行为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违法的反对策,要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而对于不违法的反对策(如“绕红灯”和超前行动),政府要通过行政手段、舆论力量和道义上的劝告,对下面的反对策行为进行干预,把反对策行为尽可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同时,政府要不断地研究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的行为规律,预期反对策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尽可能避免政府决策的漏洞,从反对策行为中获取各种信息,促使政府各种政策、方案、对策、措施的不断优化,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
七、政府决策操作和社会经济矛盾的降压、分解与缓冲
政府要向预定的目标推进改革,不仅要决策正确无误,而且要对决策的操作缜密稳妥。如果决策本身有误,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震荡、冲突和崩溃。如果决策本身正确无误,而对决策的操作不周,也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使正确的决策成为泡影。
我国的改革开放要从经济向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展开的。从理论上来说,各个领域的改革是互相促进的,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如果操作不周,不仅影响本领域的改革,而且还会波及到其他领域的改革。特别是政治领域的改革,如果操作不周,不仅不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起到保证和促进作用,反而还会促进矛盾的激化。思想文化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加速或延缓改革的进程。任何体制都会折射出一定的思想文化,这种思想文化在人的头脑中物化为观念。旧的观念反映了旧的体制,新的观念反映了新的体制。观念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改革的历史长河来看,旧的体制及其旧的观念统统都要进入历史的博物馆。但旧的观念并不像扫帚下的垃圾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扫入垃圾堆。若要勉强人为地扫除,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还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改革是与全体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业。公众又是分为群体的,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兴奋点和不同的敏感点。市民的偏好和敏感点是收入和价格;知识阶层(特别是青年)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是“民主”和“自由”;领导者和管理者阶层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是权力和升迁。社会矛盾是最容易在群体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上诱发和激化的。在改革中,如果各个群体的偏好、兴奋点和敏感点都同时集合在一起发生“共振”,则可能促使矛盾激化,导致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
中央政府面对着的是整个社会和全体公众。因此,当改革中产生社会经济矛盾时,压力往往是加在中央政府身上的,当压力仅仅由中央政府承受时,“压强”必然很大,而“压强”愈大,对改革愈是不利。
要避免社会经济的震荡、冲突和崩溃,避免中央政府承受的社会压力过大,推动改革的平稳前进,就必须对改革中的社会经济矛盾进行降压和分流。为此,就要合理设计和操作社会缓冲装置,这个社会缓冲装置就是“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
实际上,“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勿需人为的装置,社会本来就存在,就看政府如何操作和使用。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都是“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它们既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串联着的“社会降压器”,又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并联的“社会分流器”,问题就在于中央政府如何发挥这些“降压器”和“分流器”的社会功能。
发挥“社会降压器”和“社会分流器”的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尽可能减少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直接对话,增加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与公众之间的直接对话。公众中有一种倾向,即往往对改革带来的好处熟视无睹,或者认为这是政府应该给予的和自己应该得到的,而对改革暂时带来的某种损失和不利却斤斤计较耿耿于怀,看作是政府的过失,把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当作出气筒。如果中央政府与公众的直接对话太多,容易使中央政府陷于尴尬境地。因此,中央政府一般不与公众直接对话,而由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与公众直接对话。可以把公众关于改革的方案、政策对中央政府的集中化反应,转化为对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的分散化反应,就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矛盾起“降压”、“分流”的缓冲作用。这样,有利于中央政府时时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社会的改革进行协调,也便于中央政府在决策方面的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