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养老及其相关问题也已成为政府与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虽然对养老问题的讨论热烈,在养老问题上也逐渐形成某些共识,政府也忙于中国养老制度建设,但不难发现,政府新近出台的部分养老制度的合理性仍存在不少疑点,而在养老问题上形成的某些共识也有反思的必要。
一、中国养老制度设计合理性质疑
( 一) 养老服务体系定位准确吗?
当生活能自理时,老年人一般采取自我照料的方式,避免给家庭与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但当生活不能自理时,老年人对家庭与社会的依赖程度将急剧增加。对绝大多数老年人而言,处在失能半失能状态的时间在整个生命历程中所占比例较小。
“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更多是指养老地点究竟是在“家”还是在“机构”。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时,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显然是不合适的,将其表述为“以家庭照料为主”可能更准确,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至于“社区养老”,问题是社区如何养老?既然是养老服务体系,将“社区养老”改为“社区照料”更为确切。但即便如此,将“社区养老为依托”表述为“社区照料为依托”也是不够准确的,“依托”指依靠、凭借,而“社区照料”如何依托? 依笔者之见,“社区照料”应为“家庭照料”不足时的补充,因此,将“社区养老为依托”改为“社区照料为补充”可能更合适。
补充指补足所缺之物。“机构养老为补充”实际上不应是“补足所缺之物”,而应是家庭无力承担养老服务责任时,从家庭手中接过养老服务的接力棒,因而具有兜底的性质,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机构养老为补充”应表述为“机构照料为兜底”。
这样,就养老服务体系而言,将全国老龄委提出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修改为“以家庭照料为主,社区照料为补充,机构照料为兜底”或“以家庭照料为主,社区照料为辅,机构照料为兜底”可能更加准确,各自的责任也更加清晰明确。
( 二) 志愿者服务真能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依赖对象?
西方国家的志愿者服务建立在如下基础之上: 一是具有宗教基础,这在笔者看来是最为重要的; 二是制度性安排,例如部分国家男性公民具有服兵役的义务,不服兵役男性必须参加一段时间的志愿服务; 三是很多女性婚后又重新回归家庭,在家相夫教子,待子女长大需要照料减少时,又以志愿者身份重新回归社会,通过志愿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因此,西方国家志愿者是一支重要的可依赖的社会服务力量; 四是退休人员等年长者具有志愿服务的传统。
中国缺少志愿服务的文化传统与制度安排,因而中国的志愿服务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中国开展的许多志愿服务多属于临时性质,多由共青团或妇联等组织发起,这类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多追求形式的轰动效果,形式远多于内容,常常是虎头蛇尾,绝少能坚持下来。二是志愿者多为在校大学生,多数并非出于对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价值认同,而仅仅是想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如为增强就业竞争力而参加志愿活动,迫于学校要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外界压力而成为“被志愿者”。三是中国人多缺少宗教信仰,金钱与享受至上、消费主义盛行,缺少志愿服务的文化环境。四是缺少政府的实质性支持。由此可见,无论是志愿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实际上都各怀心思,多数并非出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价值认同。在此情形下,依靠志愿者开展的服务在中国一般不具有可持续性,也绝少有能长期坚持下来的先例。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可以倡导社区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但也只能是倡导,其目的主要是强化人们的尊老意识,作为养老服务之补充,而决不能作为制度性养老服务安排,因为在当前志愿者养老服务还基本上靠不住。
( 三) 居家养老服务正在解决 95% 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那些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年事已高、儿女又无力照看的老年人,虽然就老年人的生命历程而言,绝大多数老年人都将经历这一阶段,但就某一时点而言,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年事已高、家庭又无力照看的老年人所占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同期老年人口的20% 。当然,不只是老年人,几乎所有年龄的人都需要社区服务,但这种需求多是断断续续的,而不是持续不断的,主要应通过市场购买加以满足。需要享有政府埋单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仅占很少比例( 一般不会超过老年人口的5%) 。
有学者认为“目前在发达国家中享受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 95%左右”[1],我们也常能听到“居家养老服务能解决 97% 以上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等言论。就老年人一生而言,在其老年生命的某一特殊阶段,大多可能确实需要购买或享受政府埋单的居家养老服务,但在老年人生命的大多数时间内是可以不享受或不需要社会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就任一时点而言,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所占比例远远低于 95%。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这就如同每个人一生中可能都需要医疗服务,但不是时刻都需要医疗服务,在任一时点,需要医疗服务的毕竟还是极少数。我们千万不要认为扣除进入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后,剩余的老年人都需要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健康而富有活力、生活完全能自理的老年人一般很少接受社区服务。由此可见,居家养老服务的确很重要,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过分夸大居家养老服务的功效。
( 四) 示范性养老基地究竟应该建成啥模样?
政府投资兴建公办养老机构或资助民营养老机构建设的本意主要应是解决失能半失能的普通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问题,某种意义上与保障性住房性质类似。近年来政府在加大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力度,如江苏省委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办好省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2]。现在的问题是: 究竟应该将示范性养老基地建成啥模样? 政府出资办的示范性养老基地实际上存在着将中国的养老引向何方的问题。政府出资办“示范性养老基地”从硬件设施到所提供的服务首先必须属于政府的基本责任范畴,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失能半失能的普通老年人,现阶段所提供的应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与保障生存权的基本养老服务。因此,政府出资兴办的“示范性养老基地”更应该是一个“特别普通”的、提供“规范”或“标准”的基本服务的养老机构,配置的设备主要是满足入住的普通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绝不应该是“设施先进”、甚至是“奢华”、专为极少数老年权贵服务的“五星级宾馆”、“高级会所”或“高级疗养院”。但令人遗憾的是: 目前公办养老机构越建越大,越建越豪华,财政投入也越来越多,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以“养老服务”名义兴建的“示范性养老基地”事实上已演变成为设施豪华、专为极少数老年权贵服务的“高级会所”或“高级休闲度假村”。例如,某省花巨资历时十年打造的“省老年公寓”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国各地兴建“示范性养老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名副其实的“奢华”竞赛。真不知道政府究竟要通过“示范性养老基地”的示范作用将中国的养老引向何方?
( 五) 尊老金与部分老年优待制度设计合理吗?
国家民政部近年来积极推动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要求对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2011 年 1 月 21 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3月 1 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 27 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并制定了具体的发放标准。现在的问题是: 就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论,国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对老年人养老的基本经济责任,因此,在多数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仍没有得到制度性基本保障的情形下,再对养老金享有者发放尊老金,实属“锦上添花”,是政府责任的越位与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而对于没有养老金的老年人而言,就是发给他们一点“尊老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养老的基本经济来源问题。
再者,《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 28条规定: “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城市身体健康、生活无忧的中下阶层老年人更多享有此类优待。这些优待目前多属于老年人基本需求层次以外的发展层面的需求,已经超出了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的基本责任范围。政府在对多数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责任( 吃饭) 都没有尽到的情况下,却为满足少数城市老年人的发展需求而进行大量的财政补贴,实属不应该。
为此,笔者建议: 废除“尊老金”与部分老年优待制度,把政府因此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 1) 建立普惠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或国民年金) ,使每一位老年人均能获得最基本的制度性生活保障。对养老金低于国民年金者实行差额补足( 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类似)[3]。( 2) 对赡养 80 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家庭实行财政补贴,增强家庭养老能力,减轻家庭与社会养老负担。在目前情形下,最好将“尊老金”改为子女照顾高龄老人的财政补贴,虽然政府财政支出没有因此而减少,但其意义与作用却大不相同。
( 六) 家庭养老与抚养协议
1. 家庭养老还能支撑多久?
现代社会,工作压力加大,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妇女就业率大幅度提高,生育率大幅度下降,人口流动性增加,父母与成年子女分开独立生活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甚至子女与父母天各一方。因而无论客观上将还是主观上将有越来越多的子女根本无暇照顾老年父母,家庭养老功能急剧弱化,并逐渐走向终结。
任何一种养老方式都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基础之上。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社会的家庭养老逐渐被现代社会的社会养老所取代也就在情理之中。人们总是习惯于试图运用传统社会的思维方式与办法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而很少能考虑到社会问题出现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然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一基本事实,从而使得原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办法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与意义。
中国以往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以社会养老为辅”。问题是: 家庭养老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子女在父母身边居住,并愿意赡养父母,以尽儿女孝道。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本身就是家庭养老功能急剧弱化的过程。由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再也靠不住了。我们不能以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与做法去要求现代社会的人们。诞生于传统农业社会的中华民族的尊老与崇尚孝道的传统难以成为解决现代社会养老问题的救命稻草,更何况中华民族是否真的具有尊老与崇尚孝道的传统本身就是令人生疑的。
现代化是一个传统思想文化影响力日渐式微的过程,一个去传统的过程。希望借助于儒家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文化的回归去化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深刻的社会危机,实属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式幻想。在孝道的乌托邦理想基础之上去寻找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之策,其功效除了巧妙地转嫁政府责任之外,不仅毫无益处,更会使年轻人对年老者与子女对父母的代际责任不断被强化。当这种被不断强化的责任超过合理的限度时,便会挑起代际纷争,激化代际矛盾,扰乱人们的思维,从而贻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时机。
2. 抚养协议靠得住吗?
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代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均制定有明确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7 条规定: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24 条规定: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笔者实难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何有如此奇怪之规定。既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什么还要倡导子女与老年人签订抚养协议呢? 协议如得不到执行,要诉诸法律,并强制执行,即协议以法律为后盾。如果法律本身都靠不住,赡养协议则更靠不住。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推行“村组与老人的子女签订赡养协议”,以确保老年人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等生存需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很是不妥。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对代际之间的赡养义务均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根本无需在法律之外再补充一个赡养协议。其次,除中国外,世界上恐没有第二个国家倡导签订类似的抚养协议,中国似乎也缺少例外的理由。第三,这一做法有违中国的文化传统,亲子之间签订抚养协议在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因而可能给原本和谐的代际关系蒙上阴影。第四,对于那些原本就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而言,签订抚养协议本身就多此一举;而对于那些知道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未能尽责的子女而言,原因复杂,并不会因签订了一纸抚养协议,就能使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得到落实; 对于那些不愿赡养老人或者无力赡养老人的子女而言,一纸抚养协议根本就靠不住。最后,政府倡导亲子之间签订抚养协议,而只字不提政府的责任,有推脱政府养老责任之嫌。
三、养老认识之反思
(一) 老年服务市场真的很大吗?
我们常能听到“中国老年服务市场规模如何大”、“老龄产业发展前景如何广阔”、“老龄产业如何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等类似话语。如媒体报道: “中国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巨大,仅大陆养老服务的需求就在 3 万亿元人民币以上。”[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 年) 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 号) 中明确指出: “2015 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 4500 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 500 万个。”问题是: 中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因而我们就可以据此断定中国老年服务市场规模就一定很大吗? 答案应该是不确定的。中国老年服务市场规模大小不仅取决于老年人口规模,更取决于老年人的消费偏好、消费习俗与消费能力。尽管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但由于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与保障水平低,多数老年人没有养老金,而是靠家庭与子女或自己养老( 这一状况近年来略有改变) 。因此,中国多数老年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实际上是很弱的,或者说中国的老年服务市场只是一个有潜在消费需求,而缺少消费能力的市场。加以中国也没有通过购买方式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文化传统,因而中国老年服务市场发展形势长期以来差强人意。
(二) 喜忧参半话空巢
生育率快速下降,家庭规模缩小,住房条件改善,思想观点改变,对独立、自由、私密生活空间的向往与追求,以及子女外出求职、就学等,从而造成代际居住空间的分离,形成空巢与独居。当然,中国的空巢与独居还与城乡与区域隔离性制度安排有关。因此,空巢与独居已成为现代社会某些人的生活常态。
中国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被小家庭与核心家庭所取代,老年人和子女分开居住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当老年人身体不适或行动不便时,“分开居住”给家庭与子女对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及精神慰藉等带来诸多不便。正因为如此,在某些人的眼里,空巢与独居就等同于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且空巢也有许多积极的意义。在生活能自理的情况下,老年人单独居住的好处要多于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好处。我们现在之所以把“空巢”看成是问题,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大家庭、几代人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作为参照,自以为“儿孙绕膝”、“含饴弄孙”、“天伦之乐”才是人老以后的理想生活样态。殊不知,这样的生活对多数年轻人是一种精神压制不说,老年人也未必都喜欢。原因在于几代人在一起生活,由于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的不同,彼此之间的摩擦、矛盾,甚至冲突在所难免。因此,父辈与成年子辈分开居住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作一种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但这绝不意味着鼓励子女对父母漠不关心,作为子女,还是要“常回家看看”。当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需要子女更多照料时,最好还是把父母接回与子女一同居住,以便更好地对父母进行照顾。当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又无力照料时,将其送到养老机构养老可能是许多家庭被动或无奈的选择,但这不仅对子女、即便对父母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 三) 如何看待“轻老重幼”?
目前,中国“代际倾斜”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青年夫妇“轻老重幼”,对子女教育和成长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对老年父母的关心和照顾,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和生活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5]如何看待“轻老重幼”现象?其背后是否也隐藏着某些合理的成份? 所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研究与思考。笔者认为: “轻老”固然是不对的,但传统社会由“重老”演化到“为老独尊”就对吗? 而“重幼”就一定错吗?
未成年人思想观点还在逐渐形成之中,还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与抚养,或者说“重幼”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与未成年人相比,老年人首先是成人,思想成熟,社会经验丰富,在老年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内多数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对老年人而言主要存在的是生活关心与精神慰藉问题,涉及思想观念引导、生活习惯培养等管教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
老年人与少年儿童是两个差异极大的群体,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与年幼子女的责任是很不相同的,两者之间根本不具有可比性。老年人希望得到像“幼儿”般呵护本身就是过分的不合理的要求,且老年人也无需“幼儿般”呵护。此外,即便老年人希望得到像“幼儿”般呵护,受时间与精力等主客观环境制约,子女一般也难以做到。如此看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轻老重幼”,固然有其问题的一面,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要求子女“既重幼又重老”固然好,问题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既重幼又重老”? 现在社会竞争与生活压力如此之大,身为中年人已经承受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最多最大的压力,在此情形之下,在养老问题上仅仅因为考虑到老年人的利益与感受,而全然不顾子女的感受与实际承受能力,在子女身上继续施加更多的压力与责任,最终结果中年人势必被压垮。由此可见,在养老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在养老责任与家庭和个人的养老能力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 四) 中国真的具有尊老与崇尚孝道的优良传统?
社会上很多东西是否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亲子间签订抚养协议本身有违中国的文化传统。我们常说敬老爱老助老与讲究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不是意味着代际之间的赡养与被赡养关系处理得很好吗? 既然如此,我们何必此地无银三百两,“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非要无事找事,整出点事情来? 问题可能并非如此简单。这提醒笔者追问国家倡导子女与老人签订抚养协议的背后是否掩藏着什么? 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有二:
一是政府想通过不断强化子女对父母的责任,用以淡化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利用手中所掌握的立法权为自己推脱责任,这充分表现出政府自利的强经济人特性。如何对政府强经济人特性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牵涉到制度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我们在中国的法律中习惯性地看到子女对父母的责任条款,但却鲜能看到政府对老年人的责任条款,即便有也多为虚置的,不是没有实质性内容,就是缺少可操作性,就很能说明问题。在谈及养老责任问题时,政府在强调子女应该如何尽责的同时,往往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养老不能由国家包办等,推脱政府在养老中的应尽责任。[6]实际上,没有人要求或奢望政府包办养老,而只是要求政府搞清楚政府、社会、家庭与个人在养老中的责任定位与责任边界,使政府尽应尽之责。现在的问题是: 中国政府在养老问题上尽到应尽责任了吗? 答案是不说自明的。
二是中国两千多年来历朝历代一直强调敬老爱老助老与儿女尽孝,除了统治阶级想借此推卸政府责任之外,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 中华民族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敬老爱老助老与儿女尽孝传统的民族。如果抛开狭隘的民族主义思维方式,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进行必要的反思与检讨,便不难发现: 我们常常津津乐道的中国人的许多优良传统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是历代统治者与文人墨客杜撰出来的。如我们常说“中国人勤劳勇敢”,在笔者眼里,“勤劳”用在部分中国人身上是合适的,但用到全体中国人身上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部分中国人非但不“勤劳”,而且还很“懒惰”。而“勇敢”用在某些中国人身上可能就是个错误,贪生怕死是某些中国人之秉性。否则,何来“好死不如赖活”之说?
( 五) 含饴弄孙仍是今日老年人之普遍追求吗?
中国历史上的老年人是否真以“儿孙绕膝”、“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为晚年人生之理想,一时难以考证。但现实生活中一家老小居住在一起时的“磕磕碰碰”可能多于“其乐融融”。古人不可能看不到这一点,历代统治者内心深处可能也十分清楚,但为什么还极力宣扬呢? 除了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因素外,深藏其后的动机是想通过对这种晚年理想生活图景之建构,努力维持大家庭之完整,不断强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彼此的责任,以增强家庭内部代际支持能力,从而增强与维系家庭功能,以维持家庭与社会稳定,进而减轻政府的压力与负担。
实际上,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进行,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思想观念已然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根本性的变化。希望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而希望与长辈居住在一起的成年人也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需要指出的是: 老年人与年轻人分开居住并不必然就带来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其积极意义多于消极意义。
老年父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有许多积极的功能。但老年父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也增加了引发代际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一味地强调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一起居住与生活,对老年人与子女未必一定就是好事。一方面,身体健康时的父辈更多会主动或无奈地充当起整个家庭健康的照料者、家务劳动的承担者与孙辈的教育者等多种角色,但在减轻子女家庭负担的同时,却牺牲了对自身的需求、自由与幸福的追求。现实生活中父母沦落为子辈不付钱的保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老年人权益的某种伤害; 另一方面,子女与父辈一起居住,因生活习惯与生活方式等的不同,常常会诱发代际摩擦与冲突,与公婆一起居住的儿媳以及与岳父母一起居住的女婿可能面临更多的心理压力。
在养老问题上既要考虑老年人的感受,同时也应顾及年轻人的利益。即便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一起居住,也要顾及年轻人的感受与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仅顾及老年人心愿,亲子勉强居住生活在一起,代际矛盾与冲突将不可避免,结果反而可能使亲子关系变得更为紧张,不仅对老年人是一种伤害,对子女又何尝不是? 因此,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一起或分开居住,各有其优缺点与适用范围。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其一,而否定其余,而应该把决定权交给每一个家庭自我决定。
四、几点思考
( 一) 陌生社区与养老障碍
1. 越来越陌生的社区
伴随着现代城市建设而来的是: 人们由以往的平房搬入楼房。居住形态改变,邻里间社会交往与社会活动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部分人因此而变成了“宅人”,邻里间社会交往大大减少,即便住同一栋楼而互不相识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此外,人们思想观点的变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与网络社会的兴起,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对个人与家庭隐私权的保护等,使得社区成员之间的交往不仅大为减少,而且内容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而使得身处其中的人们变得越来越陌生。城市社会的来临加速了“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社区变得越来越陌生,对老年人尤其如此。联合国曾强调让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社区里,现在伴随着快速的城市化与旧城改造,每一社区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仅对老年人、对所有人而言,熟悉的社区正在向我们逐渐远去,这也许就是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
2. 城市建设与养老障碍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绝少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于对城市空间最大化利用的考量,原先由平房、低层楼房为主构成的“平面城市”,被多层,更多被小高层、高层甚至摩天大
楼构成的“立体城市”所取代。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出行难度逐渐增大。即便居住在安装有电梯的楼房中,与原先居住的平房相比,出行难度仍在增加,更何况城市建造的许多楼房与城市公共设施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特点与特殊需求而实施无障碍化设计。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生活障碍不断增多。中国人与中国政府什么时候才能具有“系统思维”的能力?
( 二) 社会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与价值取向的重要性
中国目前所遭遇的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完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由推行不当的社会经济政策所人为建构出来的。中国要通过制度改革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与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福利刚性,一般只能做加法,而不能做减法; 加之福利扩张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一旦收缩则将面临诸多的难题。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建构初期,政策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显得特别重要。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与个人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我们必须明确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避免政府责任的缺位,但同时要注意这种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从而避免政府责任的错位与越位。就政府决策而言,要将社会政策起草与制定权由目前的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转交给全国人大,从而尽量避免部门利益假借改革名义掺杂其中,并真正发挥良知专家学者的作用,这是保证中国社会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在未来社会政策制定与完善过程中明确的价值取向与必要的理论指导尤为重要,而在此方面西方国家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非常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