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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频频修宪有违法理背叛历史

 时间:2013-08-15 14:45:00 |  练育强 | 字体:【 】| 阅读: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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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自去年担任日本首相以来频频启动修宪,但其欲修改宪法第96条显然与当初制宪者的意图相违背,在法理上也存在严重障碍。同时,从历史上看,修宪是否要遵守1945年《波茨坦宣言》所确立的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自去年12月安倍再次担任日本首相以来,修改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的《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就成为其执政的主要议题之一,近日更是加快了修宪的步伐。8月2日,其任命对修改行使集体自卫权相关宪法解释持积极态度的小松一郎接任内阁法制局长官;8月9日,指示由其自己设立的专家会议“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的恳谈会”加快研究步伐,并将于9月12日恢复举行自今年2月中断的相关会议,届时外务、防卫等部门相关阁僚也将到场出席,力争于秋季拿出研究报告,并敲定有关修改宪法解释以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政府答辩。

对于日本修宪,无论是在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尤其是亚洲诸国,均存在着诸多不安,即使在其执政党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在日本国内,既有观点主张“国民要求修改宪法适应时代变化的呼声不断增强,现在讨论的重点不是要不要修宪,而是如何修宪的问题”;也有观点明确反对修宪,指出“若修改宪法第96条,今后各政权就会根据需要轻易修改宪法,这是专横的‘多数决’”。

对此,本文拟从宪法学理论出发,就什么是宪法修改、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之间的关系(即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以及宪法修改有无界限等方面展开讨论。

在许崇德先生主编的《宪法》教材中,将宪法修改定义为“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宪法修改的主体包括宪法的制定者和享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及其他特定主体。宪法制定者享有宪法修改的权力是毫无疑问的,但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特定主体享有宪法修改的权力的合法性何在?这种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就在于宪法制定者在制定相关的宪法规范时,就将修改宪法的权力授予了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主体。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主体,甚至宪法制定者而言,在修改宪法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的修改不违背宪法制定者最初制定宪法时的本意,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即修宪权有无界限的问题。

在日本理论界,既有修宪无界限说,也有修宪有界限说。修宪无界限说基于国民主权是绝对的(制宪权是全能的,修宪权与制宪权相同)理论,主张只要遵循宪法修正的程序,任何内容的修正在法的意义上都是可以被允许的。但通说则认为修宪是有界限的,日本东京大学已故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就明确主张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它必须维护制宪权及其成果的性质,修宪权必然存在着界限。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宪法的修改是绝对和必要的,一成不变的宪法是不现实的,任何国家的统治者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又都适时地对宪法作出修改。虽然曾有理论将修宪权等同于制宪权,主张修宪权就是制宪权的一部分,但该观点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大多数观点认为,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产生的权力形态,从权力位阶构造来看,修宪权的地位低于制宪权,所以修改宪法时应当受到限制,不能违背制定宪法时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此次日本安倍政府修改《宪法》拟以修改第96条为突破口达到修改第9条的目的,而第9条规定日本放弃交战权,不保有军队。日本《宪法》第9章“修改宪法”只有一个条文,即第96条,该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日本政府所具有的修改宪法的权力在法理上是无疑义的,问题的最大关键就是其修宪的界限,即哪些内容能修改、哪些内容不能修改,尤其是此次首先修改的是关于这部宪法中唯一一条有关修改宪法的条文,对此,必须要判断有关修改宪法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制定宪法时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修改宪法的规定应是本部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之所以规定严格的修订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后来的修订主体滥用修宪权随意修改该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修订程序的严格规定应是该部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定海神针,对于该条款的修改显然与当初制宪者的意图相违背。

对此,芦部信喜教授在其著作《宪法(第三版)》中也指出,“《宪法》第96条所规定的宪法修正国民投票制,是将国民的制宪权思想直截了当地加以具体化规定,若将其废止,则具有动摇国民主权之原理的意味,故而对其修正一般被理解为不被容许。”因此,对于此次安倍政府首先选择修改《宪法》第96条,存在着法理上的严重障碍。

此外,从现行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来看,其是在二战战败后,在《波茨坦宣言》的基础上,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为基础予以制定的。在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中确立了三项原则,即所谓的“麦克阿瑟三原则”或“麦克阿瑟备忘录”,这三项原则分别是“天皇居于国家元首之地位”、“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性之权力的战争”、“日本的封建制度予以废止”。从这一制定过程来看,其宪法的产生与其他主权国家的宪法的制定有着较大的不同,因此,日本安倍政府此次拟修改宪法的做法是否需要听取1945年《波茨坦宣言》发布的国家以及当时参与宪法制定的国家的意见,也就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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