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1958年的牛津大学就职演说上,提出了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柏林认为,第一种自由概念,带有“消极”的含义(negative),旨在回答在怎样的领域,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应该免于他人的干涉?而第二种自由概念,柏林认为带有“积极”的含义(positive),旨在回答何物、何人,能够决定人的存在与行为?换言之,在柏林看来,第一种自由,是免于外在的强制;而第二种自由,是内在的控制与选择。这就是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很不幸,柏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在国内常常被表达得面目全非。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消极自由”就是不去做什么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就是能去做什么的自由。这种认知已经完全脱离了柏林“两种自由”的含义与语境。
一、柏林的初衷:以“两种自由”为哲学阵营划线
实际上,柏林所总结归纳的,不是同一哲学框架下的两类自由,而是两大哲学阵营对自由内涵的不同认知。关于什么是自由(liberty或freedom),哲学家们向来争论不休。例如,康德所谓的自由,是人不违背道德良心;黑格尔所谓的自由,是他所设想的一种精神高度发展的社会状态;卢梭所谓的自由,是由个体意识汇合而成的一种“公意”,并且社会按照这种“公意”行动。马克思所谓的自由,是他所理解的一种没有“剥削”的社会关系;而洛克所谓的自由,是指人各种天然权利不受侵犯的状态。因此,如果事先不仔细甄别,哲学家们口中所谓的“自由”是什么,种种有关自由的争论,也只能是鸡同鸭讲。
柏林的“两种自由”,就是试图为这些哲学争端划线。康德、黑格尔、卢梭、马克思,他们所主张的“自由”,都不可避免地要深入一个人的精神内部,替人做“什么是自由”的主。而唯有洛克的自由,不涉及人的内在思想决策,只关注个体外在的权利状态。因此,按照柏林的这种区分,康德、黑格尔、卢梭、马克思的“自由”,是“积极自由”,而洛克的“自由”,是“消极自由”。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康德与洛克的区别。假设一个人为赈灾捐款。康德就要发问:你捐款是为了良心,还是为了虚荣心?如果你是为了面子,那么你违背了良心,被虚荣所诱惑,你就是不自由的。
但在洛克看来,应该关注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强制关系。捐款与否,炫耀与否,都不重要;只要你没有被强迫,你就是自由的。
类似的,黑格尔试图用一种“绝对精神”,来替代个体意志的重要性;只要社会符合“绝对精神”的规律,即使某个人被强制了,那么他作为自由社会的一分子,也是自由的。卢梭认为,个体的意志,应当遵守“公意”。马克思认为,只要为资本出卖劳动,劳动者就被“异化”了,就是不自由的,而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最终消灭“异化”,使人类进入自由世界。由此可见,与洛克不同,这些哲学家,都要深入到个人的内在意识,替人定义他的自由是什么,要在人的“灵魂深处闹革命”。
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就是为了区分这两大哲学阵营关于自由的争端。
二、“消极自由”不消极
从字面来看,negative有“消极”、“负面”的含义。我以为,今天很多人对“消极自由”概念的误解,与柏林的这种措辞有直接关系。因为,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其实并非消极。现代很多“积极”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自由、结社自由,实际上都属于柏林的“消极自由”的范畴。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由主义做了充分的阐述。洛克认为,自由权利由自然天赋,人先天应该处于“自然状态”。如果每个人的自由不被侵犯,那么大家都是自由的。到此为止,你可以勉强说,洛克所定义的自由是“消极”的。但紧接着,洛克又说,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那么就相当于他被迫宣战,进入了“战争状态”,他有权为捍卫自由而战斗。如果处于法治社会,那么他可诉诸法律以寻求救济。但如果是被政府侵犯自由怎么办?洛克说,他可以“向天呼吁”(Appeal to Heaven)——很多人认为,这是洛克对革命一词的隐语:正如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革命者手中挥舞的松树旗帜上,所书写的正是“向天呼吁”的大字。
自由主义,不但定义了什么是自由,而且同时也说明了,当自由被侵犯时,人应该怎么做——有权为捍卫自由而战。柏林把自由主义归入“消极自由”一类,的确很容易造成望文生义的误解。
三、“积极自由”不积极
同样,“积极自由”也远没有字面意思那么积极。柏林也认为,“积极自由”带有威权主义的危险。“积极自由”先天含有重大安全隐患,因为它试图把个体分裂,替个体主宰什么是自由,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的。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反对强制;你就是说出天大的理由,你也不能强迫别人认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比如说洗脑。一般来说,在充分的言论自由氛围中,洗脑很难被实施,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足够的人群,选择真相或者更接近真相,从而使谎言失去市场。但在威权主义或者极权主义体制之下,总会有各种理由,如国家民族大义,如“狠斗私字一闪念”,来强制人们选择一种对权力忠诚服从的思想,而排斥其它的思想。“积极自由”,实际上为权力控制人们的思想,开通了一条方便的暗道;而在持续的滑坡效应之下,这一条具有安全隐患的暗道,很可能被独裁者们翻修扩建,成为驱赶千人万马通往奴役的大道。
四、自由主义者已经没有必要纠缠于“两种自由”
柏林提出“两种自由概念”,旨在划分两大哲学阵营。但在今天看来,主张“积极自由”的哲学阵营,在政治实践上已经基本宣告失败。历史上,典型的推崇“积极自由”概念的政权,要么是混合极端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法西斯独裁,要么是鼓吹共产乌托邦的共产主义独裁,要么是形形色色的各类威权政体。在很多情况下,因倡导“积极自由”所导致的,恰恰是让人们失去更多的自由。
政治哲学的关注焦点,是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作为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关注的是个体的自由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强制关系;无论在精神领域,还是在物质领域,自由主义都坚决捍卫个体的私域空间。自由不自由,由本人说了算,只要他没有侵犯别人的自由。个人应该享有对自身私域空间的最高裁量权,任何外力不得干涉。
自由主义,警惕和反对任何深入个人头脑之中的权力之手。而那些“积极自由”所衍生出来的政治哲学,如民族主义、国家主义、马克思主义,它们混淆了政治哲学的边界,混淆了私域与公域的边界,试图将外力控制,深入到个体私域空间的内部,为权力侵犯个体的私域空间开通方便之门。
既然“积极自由”在政治哲学上是一种伪自由,那么就应该抛弃这个伪概念,以避免进一步产生混淆。至少,在今天关于政治哲学的讨论中,作为自由主义者,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纠缠于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