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约束性承诺的反对立场
乍看之下,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中国曾经轻易地质疑气候科学的有效性,甚至反对给发达国家设置减排限额;如今,中国领导人则承认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需要政府间合作的合法挑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的20年间,中国政府已默许了对后续协议(如《京都议定书》)的需求,接受了给发展中国家的自愿性减排目标,出台了本国的排放强度目标,并降低了对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进行国际监督的抵触。2011年,中国通过同意建立德班平台(即在2015年前完成一个崭新的、全面的法律文书的谈判),似乎扭转了其长期以来反对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立场。
然而,纵然有这些进展,中国的基本倾向同20世纪90年代初李鹏总理阐述的国际环境保护原则还是鲜有不同。李鹏总理指出: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发达国家有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援和技术支持的义务,一国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中国立场的调整通常只在面对重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例如,中国在德班的默许态度,部分是对两年前在哥本哈根对抗性立场所遭受的难堪批评以及小岛国和大的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和阿根廷)给予的压力作出的回应。此外,中国在德班没有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或排放限额,只是同意启动一个新的“法律文书或具法律效力的最终协商结果”的谈判。中国首席谈判代表解振华明确表示,中国的参与需要建立在五个先决条件之上,包括《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完成。这表明,中国的态度虽然有所软化,但一直没有放弃反对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国际气候制度中设置有约束力的减排限额。
底线是,中国气候外交的基本主题一直保持稳定,没有深层次的演变,除了一系列随着外部环境变化而作出的战术调整。无论是在京都、坎昆、波恩还是巴厘开会,中国都在推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严格的责任承担界限,青睐那些回避硬性指标、维护发展中国家主权、呼吁工业化国家更有力行动的提议。这里提出一个问题:中国为何如此抗拒排放限额?作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排放大国的中国,如何才能逃避接受一个更严格的气候协议?
二、解释中国的立场:公平准则的作用
从某个层面上看,中国对排放限额的一贯反对立场是很容易解释的——它只是经济利益的作用。在国际环境政治中,国家会权衡承诺条约的成本和减轻环境危害带来的收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对有约束力目标的反对是由于这样的事实,中国领导人相信实现目标的成本大于一个强有力的全球气候协议的好处。北京可能会越来越多地了解中国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有害影响的敏感度,但是在一个以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的国家,其日益增长的脆弱意识尚不足以抵消对限制排放带来的成本的担忧。保护经济利益的目标在国内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时被强化,因为政策制定的过程由经济和外交官僚所主导,而不是气候科学家和环境保护官员。
解释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经济利益当然是关键。无疑,大部分解释中国气候外交的学术文献都将注意力聚焦于领导人们对保持经济增长和保护国家主权的关注方面。本文不否认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但是,狭隘地专注于经济利益会错失故事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认为在气候变化协议中对正义的诉求的重要性。尽管可能有一些重要的例外,然而中国对公正、正义和公平的一再坚持并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环境正义的探讨,在理解中国反对排放限额的立场以及中国回避承担气候变化领域昂贵的减排承诺的能力方面至关重要。
公平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中国利用环境正义的争论来追求自身利益。权益的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首先,中国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和所谓的“修辞性行动”(rhetorical action)概念一致,即“战略性地使用基于规范的论证”。[1]中国的“修辞性行动”战略主要是通过推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将气候变化问题界定为南北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所有的国家对保护地球上的资源都有共同的责任,但是每个国家根据责任和能力水平的不同,应该分担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由于在历史上造成了更多的环境退化,同时它们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因此应该承担解决环境挑战的更大责任。
被广泛接受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政治规范框架的一部分。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早期的环境协定大都基于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反的准则,例如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和互惠。相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政治行动和谈判的努力构建起来的,中国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努力可以追溯到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办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例如,在会议的后期,出乎许多参会者的意料,中国表达了成立一个新的工作组的愿望,讨论《斯德哥尔摩宣言》,并推出了自己的10点建议,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罪责和治理责任分担之间划出清晰的界线。这个工作组产生了新版本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增加了两项全新的平衡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所极度青睐。
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国继续推进由发达国家负责任的原则。例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次谈判会上,中国主张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如要求强制性的技术和金融转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海洋环境。随后,在保护臭氧层的谈判中,中国再次成为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最热心的支持者。印度和中国拒绝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直到成立一个基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寻找和替代氯氟烃(CFCs)。这在国际环境政治中推广了工业化国家以援助基金承担责任的理念。最终,中国帮助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牢牢置于气候变化谈判的前沿。中国在1991年举办了北京部长级会议,在2009年底举办了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的第一次会议。这有助于调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性,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代表在各种正式发言中反复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尽管不是中国最早提出了这一原则,但中国是这一原则重要的构建者和最响亮的倡导者。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战略性使用,帮助中国确立了其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倾向。虽然对国际环境政治中公平的作用存有疑虑,但大多数学者和从业者都认为,主权国家仅在条约被视为公平的条件下承担其国际义务。追求正义一直是气候谈判的主要特征。美国学者罗伯茨(J. Timmons Roberts)和帕克斯(Bradley C. Parks)认为,全球不平等助长了发展中国家“信任缺失”和“气候不公正”的感觉。[2]对气候变化正义的众说纷纭导致谈判者很难定义一个“全社会共同理解的”“公平的解决方案”,并是最终导致气候变化谈判陷入僵局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断定,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或者更广义地说,在国家环境政治中,实现正义逐渐被定义成遵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简单地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回应国际环境合作中追求更加公平的规则的呼声(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答案。” [3]中国和其他有着同样观点和身份认同的发展中国家一样,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修饰反对有约束力的承诺的辞藻。通过这样做,中国得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将注意力保持在工业化国家而不是发展中的主要排放国身上,并最终将其对有约束力的减排限额的反对合法化。
然而,认为中国对公平权益的争论仅仅出于实际的物质利益则是太简单化了。中国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推广并不完全是功利性的。中国领导人相信这个准则所包涵的公平思虑。这在中国学者的研究中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倾向于将公平放置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这在中国谈判代表的陈述中也很容易看出。例如,一位前中国政府官员解释中国反对减排目标时指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不能接受发达国家的人们比我们有更多消耗能源的权利。人生而平等,这不应该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4]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应该拒绝排放限额,这不仅是因为这符合国家利益,更因为即便其他国家只是提出这样的要求,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对环境正义的信念不仅仅出于自身的物质利益考虑,更是基于这一概念本身构建而成。纵观气候变化谈判的历史,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出于对不公平的担忧,一直对发达国家所青睐的方案持谨慎态度。由于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公平准则对任何协议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且容易被发达国家所忽视,因此中国总是轻易否决发达国家的方案。
对《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类似清洁发展机制,但交易仅限于工业化国家)的争论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到2010年,中国注册了2593个CDM项目,占全球的45%,占亚太区域的57%。[5]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CDM信用额度卖家,拥有27亿美金的一级市场价值,占全球72%的市场份额。[6]显然,中国从CDM中得到了经济利益。人们预期中国会成为清洁发展机制最热心的支持者。然而,多年来,中国抵制灵活机制的创建,包括CDM。在前三轮的缔约方会议上,中国宣称,联合履约是“发达国家将自己的减排责任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不道德的尝试”。[7]一位中国官员将灵活机制称为“经济帝国主义”。[8]在中国看来,灵活机制是一种使发达国家免于国内行动的尝试,是将减排要求引入发展中国家的隐蔽手段,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承诺的扰乱。[9]中国在《京都议定书》签订相当一段时间之后才根据经济利益采取行动,这一时间上的滞后表明了中国通过公平的视角看待气候变化谈判的事实。[10]
三、结论
在过去约25年的国际谈判中,尽管有过战术调整,但中国始终坚定不移地反对有约束力的排放限额的承诺。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反对可以说是一个过分坚决的结果。物质经济利益、国内决策过程和公平的规范原则都将中国的立场推向同一个方向。但是学者们通常不够重视后者,没有意识到中国的立场是如何被道德因素所指引和加强。中国通过推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对不公正的国际环境政治的担忧。通过战略性地运用道德争论,“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帮助中国回避了作出更深层次承诺的外部压力。对于中国接受有约束力的义务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信念有助于解释中国的坚定立场。
注释:
[1] Frank Schimmelfennig,“The Community Trap:Liberal Norms,Rhetorical Action,and the Eastern Enlargement of the European Un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1,2001,pp.47-80.
[2] J.Timmons Roberts and Bradley C.Parks,A Climate of Injustice:Global Inequality,North-South Politics and Climate Policy,Cambridge:MIT Press,2007.
[3] Tuula Honkonen,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n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Regulatory and Policy Aspects,The 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9,p.69.
[4] Yu Qingtai,“Chinas Interests Must Come First”,China Dialogue,August 27,2010.
[5] UNEP Risoe Center,CDM Pipeline Spreadsheet(updated June 1,2011),Available at:http://www.cdmpipeline.org.
[6] 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0,Washington DC:Carbon Finance at the World Bank,2010.
[7] Abram Chayes,and Charlotte Kim,“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nergizing China:Reconcil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Growth,edited by Michael B.McElroy,Chris P.Nielson,and Peter Lyd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503-540.此处原文如此。“联合履约”似乎应改为“清洁发展机制”,因为后者才涉及发展中国家。——译者注
[8] Paul.G.Harris,and Yu Hongyuan,“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the Asia Pacific:China Responds to Global Warming”,Global Change,Peace,and Security,Vol.17,No.1,2005,pp.45-58.
[9] Ida Bjorkum,“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A Foreign Policy Analysis”,FNI Report 12/2005,Lysaker,Norway:The Fridtjof Nansen Institute,2005.
[10] Zhang Zhihong,“The Forces Behind Chinas Climate Change Policy:Interests,Sovereignty,and Prestige”,In 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edited by Paul.G.Harris,New York:Routledge,2003,pp.66-85.
(菲利普·斯特利(Phillip Stalley):美国德保罗大学政治科学系助理教授;翁维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