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打印 加入Vip

“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

 时间:2015-04-30 14:31:00 |  陈国权 | 字体:【 】| 阅读: 121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系列大案要案被查办,诸如山西窝案、中石油窝案、发改委价格司窝案、湖南衡阳选举案等,这些地区所呈现出的局部“塌方式腐败”,发人深省。为了有效遏制官场类似“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必须首先揭示此类腐败形成的内在机理。

“塌方式腐败”呈现出高度组织性和嵌入性

所谓“塌方式腐败”,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腐败,“塌方”是对其“抓住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特征的形象化表述。系统性腐败是指一个组织出现多发性、关联性的一种腐败现象。偶发性腐败的产生主要在于腐败行动者的主观成因,当其发现外部体制环境中的腐败机会时而利用之。系统性腐败的产生则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且往往彼此关联,呈现出高度的组织性和嵌入性。相比于偶发性腐败,系统性腐败的后果要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仅是某些权力的滥用或利益的侵蚀,而且对所在系统产生整体性的破坏,甚至导致其崩溃。

具体而言,一方面,“塌方式腐败”高度组织化,腐败主体往往紧密集聚、相互庇护,使得腐败行为更为隐秘、更为顽固。这类腐败往往规模庞大,不仅涉及多个层级,还可能横跨多个部门;另一方面,“塌方式腐败”不仅高度嵌入到所在党政部门中,也可能会嵌入到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交叉领域中,并与其形成了某种共生关系。规章制度被践踏,潜规则成为常态,导致腐败成为某些领域维持运转的必要构成部分。这类腐败腐蚀了一些的领导干部甚至是普通公务人员,更严重的是,它还破坏所在党政系统,使党政系统难以正常运行。

以山西窝案为例,其成员规模之庞大、牵涉部门之众多、贪腐金额之巨大、社会危害之严重,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按照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的表述,纵向看,从省到市到县到乡到村,都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横向看,煤炭部门成为重灾区,交通、国土等部门成为多发地带,甚至连纪检监察部门都难以幸免。山西的这种“塌方式腐败”极大地破坏了山西省党政系统的正常运行,扭曲了党政部门及公职人员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行为逻辑。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这些局部地区的“塌方式腐败”反映出的是,尽管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善,但诸多可被利用或俘获的空间却依然存在。如何认识和遏止“塌方式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推动法治化进程、巩固执政合法性的紧迫任务。

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与“腐败同盟”

尽管对腐败成因的讨论众多,但具体到什么原因导致某些地区或某个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剖析。在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曾提出腐败裂变式扩散的观点,并指出中国腐败呈现出裂变式扩散形态,腐败不再是偶发的、仅仅局限于基层的腐败,而是在整个政治体制内不断拓展的呈现结构化、组织化特征的系统性腐败。十八大之后对一些地区“塌方式腐败”的查处,可以说印证了笔者提出的对裂变式腐败的分析和判断,“塌方式腐败”是裂变式腐败扩散的直接后果。

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的利益交换,贿赂行为是腐败交换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贿赂可以分为索贿受贿和行贿受贿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主动向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的行为;而后者是利益相关方通过给予国家公职人员以财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可能主动索贿,也可能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行贿,索贿与行贿往往相互作用,彼此强化。其中,行贿还可以区分为私贿和公贿。私贿是指个人行为,利用个人财物来俘获公共权力;而公贿则是集体行为,利用公共财物来获取集体收益。在实践中,公贿往往被披上了合法外衣,比如为了争取项目而疏通关系。甚至在一些地方领导看来,这种“疏通”至关重要,不仅要送,还要敢于送、善于送。在私利与政绩的双重驱动下,贿赂不仅会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更容易发生在政府系统内部,呈现出多维性和扩散性的贿赂,最终成为一种裂变式的扩散。综合而言,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有多种形态。

腐败风险的规避导致贿赂裂变式扩散形成腐败同盟。对于腐败行动者而言,贿赂行为不仅要实现利益扩张,还要规避暴露风险。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构成了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内部动力。贿赂行为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存在着两种风险,即内生不互惠风险和外生暴露风险。为了应对这两类风险,腐败行动者将自身嵌入于多层次的腐败网络,形成攻守同盟。责任扩散、相互保密、功能互补使得腐败行动者在获得更高安全预期的同时,也获得更强的利益获取能力。腐败行动者会寻求庇护者,主要是寻求组织中领导的庇护,通过与庇护者进行腐败交换,实现利益共享,形成腐败同盟。腐败的非法性质决定了获得其他行动者保护最有效的路径就是让保护者参与腐败,腐败同盟的形成使得保守秘密成为内部共识。

亲情责任与人情债务导致亲情群体演变为腐败同盟。任何公职人员都嵌入不同的亲情与人情网络中而形成群体,而来自亲情群体的亲情责任和人情债务,有时会成为推动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动力。亲情责任指公职人员对亲人担负着某种保护性责任;而人情债务则是公职人员对恩人、朋友等熟人承担某种报答性债务。当家人、亲人涉入腐败时,责任、人情等因素往往引导公职人员超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对他们进行庇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庇护是当前群体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了的交换关系网络,腐败官员身处多重人情关系网络中,背负各种人情债。而公职人员的“负债感”往往成为其腐败的一种重要牵引机制,导致现实中局部地区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公文写作,请认准公文库 https://www.gongwk.com
公文库客服

QQ扫我,联系客服

风过无痕老师,fgwh799

微信扫我

此生此时老师,fgwh7919

微信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