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投资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突出成效。下一步,应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实行零时限核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此外,进一步改进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投资使用的方向和方式,全面加强负面清单制度下的事中、事后监管,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一、投资体制改革回顾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利用政府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补助地方的31类项目,实行中央下达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进行管理。二是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大限度地鼓励非公经济发展。三是进一步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颁布一系列投资项目管理新规章制度,建立起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和评价政策体系框架,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国家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包括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大幅取消和下放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44项:先后两次修订国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使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了76010: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与有限核准相结合,境外投资项目除对国家和地区、行业敏感的外,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系统清理并取消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公布鼓励社会投资示范项目,推动落实民间投资36条及42项实施细则,激发和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后续监管,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纵横联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等。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近年来,国家大力简政放权,推进投资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已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事务管理这一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原则,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大力推进。
(一)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核准管理
对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或者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规范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或核准管理,而不是简单由审批管理改为核准管理、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放虚不放实、放小不放大,变相保留审批权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痛下决心”进一步修订《政府投资核准目录》。对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人标准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进行引导和调控的纯商业、经济事项,一律取消核准管理。政府不再干预市场活动,对企业的监管不再以前置审批为主,而是突出规划政策制订、完善确定各类标准和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明确告诉企业做什么投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与标准,只要符合了标准,企业就可以自己去干,不需要再审批核准。对实行备案制度以及市场失灵仍然需要实行核准的项目,把搜集汇总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避免和减少企业重复投资、过度投资和资源浪费。
(二)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零时限”
切实落实中央有关减政放权的文件。对市场失灵、必须保留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便捷、透明程度,公布项目核准最长时限。各级政府都应设置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文字号,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准人标准,前置要件齐备的核准项目,授权政务大厅限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对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时限未予答复的项目,由政务大厅“零时限”核准。
(三)政府投资全面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与企业有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实行招标投标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政府全面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补贴,退出对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补贴,退出地方事权范围的经营性企业投资项目的补助。与企业有关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应集中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投资及研发投资上,并逐渐从补助生产者转向补助终端消费者。使市场机制在筛选产业类项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允许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与企业有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取消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实行预先公布政策目标、准人标准、投资补贴额度方式的公开招标投标制,尽量减少对企业自主决策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干扰。
(四)优化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保持宏观经济平稳、均衡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将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规划、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市场准人标准等引导市场将资源向某些产业、区域流动。国家投资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投资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业主招标投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用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五)改进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绝大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已经由“五道”简化为“两道”。近年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等国家投资农林水利部分项目的审批程序已经由“两道”优化为按年度投资规模直接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一道”,并进一步简化了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了办事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按照中央关于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单个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量大面广的民生、环保、基础设施类纯公益性项目,国家仅统一规定项目建设实施的投资政策、建设目标、规模标准和定量补贴额度,一律取消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管理,将项目具体的投资规模、技术环节审批权下放给基层政府,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实施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所有中央投资全部实行“事后”结算制度,即国家先公布相关投资政策目标、规模要求和补贴标准,批准项目建设规划,规划内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达到相应标准,国家才下达中央资金投资计划,以确保国家政策目标和投资效益的最终实现。
(六)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政府职责和作用明确界定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转变职能,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才能跑起来。大量减少行政审批后,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简政不减服务,放权不放责任,随着项目审批权限和部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权限的下放,国家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安排、谁监管”、“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将着重点放在加强对投资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长期形成的“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甚至“批了不管”沉疴。一方面,要区分不同类别投资和项目,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建立以政策、目标、结果、过程为导向的不同的监管方法和措施体系。对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以点带面,保障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规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从具体的投资项目监管为主,向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监管转变,建立以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息系统为平台、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现场检查为补充的全覆盖全过程投资项目监管新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新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此外,新型监管要从重行政监管向运用行政和市场两个手段转变,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结果与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挂钩机制,对投资和项目审批、申报、评审、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诚信进行信誉评价和后评价,注重和熟练运用市场与规则的力量来约束投资项目各有关主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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