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已经实现了互通,线上线下的区分已经不再泾渭分明。网络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威胁和危险。网络空间不仅暗藏巨大的风险,而且存在从根本上让网络空间系统性崩溃的威胁。因此,网络安全急需法治保障。
网络安全立法供给不足
网络空间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机制,深刻影响乃至重塑了传统的有形空间。一方面,互联网冲击传统实业领域,改变了传统实业的经营逻辑,如网络金融、网络通信等;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工业化交织,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融合,信息、物品和人力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相互关联,以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物理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为载体,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工业4.0时代已经启幕。人类在网络空间的探索和网络资源的利用方面越走越远。但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以及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异质性,使得网络上的透明往往是单向的。网络的上述特点使得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容易诱发道德危机和犯罪的场域,也使得传统的适用于有形空间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司法机制不能全部有效地用于网络空间秩序的建构和维系。
在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中,除了《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外,网络安全立法中法律位阶最高的只有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我国网络法的渊源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法体系整体上呈现零散而低位阶的局面,在核心原则和具体内容两方面都存在立法供给的不足。可以说,网络空间行为规范严重不足,而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则更显羸弱。
网络安全立法完善适用双轨制
网络安全牵涉国家、社会及个人。在规范体系上,网络安全立法完善应该采取双轨制。
其一,附属立法。网络空间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场域,网络安全法的完善首先应该通过促进相关法律向网络空间领域的延伸来实现,如国家安全、著作权保护、隐私权保护、互联网犯罪定性、电子商务安全等等。在学理上,网络法属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作用于网络空间的结果,网络法本身尚不足以上升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延伸既有的法使之适用于网络空间,能够很好地保障法律的延续性和体系性。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安全规制的附属立法模式,要求相关法律在不能自洽适用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完善。
其二,单独立法。网络空间的异质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专门的单独立法。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网络安全应该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组成部分。近些年,欧盟、美国、印度、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纷纷就网络安全进行了战略规划和立法保障。2014年11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网络安全基本法》,旨在更好地应对网络攻击。我国也应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以此保障数字化主权和信息系统安全。
强化互联网企业的守法意识
除了政府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网络空间的所有参与主体。其中,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守法义务的落实,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有效解决,最为关键。
与大众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网络空间的架设和管理,主要是由互联网企业来完成的。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安全中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严守法律义务。以著作权为例,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我国参照域外立法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以“避风港原则”来弱化互联网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风险。由此,一些互联网企业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域外立法中作为“避风港原则”之例外原则的“红旗原则”,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中的“明知”和“应知”都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由此加剧了被侵权人维权的难度。除此之外,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中采取应付的态度,虚假广告、网络诈骗、在线赌博等的泛滥,这些都是互联网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体现。因此,应该强化互联网企业的审查义务和审慎精神,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守法。
在执法司法机制上,应全面遏制和处置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互联网违法犯罪大量而广泛,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受限的情况下,受害人或者被侵权人采取私力救济乃至诉讼救济的动力都不足,救济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衡量会使得很多当事人放弃救济。正是因为互联网违法犯罪被追究责任的几率极低,才导致了互联网秩序的混乱,这反过来又刺激了网络主体的违规动机。互联网执法机构对于当事人的举报和控告必须进行查实和处理。此外,虽然司法机关对于诉诸法院的纠纷不能拒绝裁判,但这尚不足以促进网络空间秩序的良性发展。司法机关应该在互联网纠纷的裁决中发挥能动性,通过新型和典型案件的裁判,促使网络安全得到法律的维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