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完善立法体制
完备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根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过去的一年来,我国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使我国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坚持推进科学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2014年,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我们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人大法工委创新立法思维,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和立法信息应用系统,以专门立法推进立法技术的标准化,为科学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探索和创新立法选项机制、法案起草机制、立法协调机制、立法后评估机制、法的清理工作机制、法律法规配套机制等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推进民主立法,切实凝聚立法共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机关不断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把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做法贯穿于全部立法工作的始终。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完善代议民主和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坚持人民权利本位,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民意调查、聘请立法顾问、公民旁听法案审议、公布法律草案等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形式和程序,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听取、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坚持推进立法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立法效率
2014年,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为科学民主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划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通过合理分配和控制立法权来消除权力的割据。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使立法程序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立法过程加以必要的法律控制,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化倾向,防止地方和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立法、腐败立法。
完善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协调处理好人大立法和常委会立法的关系,全国人大所制定基本法律的修改原则上仍由全国人大按立法程序进行,增加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立法的数量,扭转常委会立法比重过高和人大立法权相对“虚置”局面。协调处理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立法的关系,进一步厘清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边界,企业、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基本法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制需求,大力推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创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集成式打包立法方式,除宪法修改外,通过一个集成的修法决定,将需要修改的若干法律一揽子修改。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014年,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预算法。鉴于当前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修改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为总结立法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修改立法法。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正在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为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扩大地方立法权,提升地方立法创新性
2014年,中央决定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最终放开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地级市。规范授权立法,在明确中央有关权限的同时,为地方实施法律的权限尽可能明确划分,表述上“宜细不宜粗”,强调可操作性,避免语义模糊,防止其他立法主体的“越权”现象。对地方立法“授权”和“限权”,充分适应各方面的复杂情况,不采取“一刀切”,审时度势,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的“两个积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迈向新高度
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源头性问题和核心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014年,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权力家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政府的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精简行政手续,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就是要将政府的权力约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实现权力法定,界限清晰。权力清单制度实践的经验更加验证,实现“政府权力全部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才能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行政决策合规合法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加快试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对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与合法性审查,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等行政事项,成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帮手,已经在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了积极、可见的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决策往往是一种声音甚至是独断专行、个人意志的结果。决策失误的损失是巨大的,是滋生贪腐渎职、权力寻租的温床。实行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制度,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审慎用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2014年,中共中央和各级政府严格要求,坚决遏制,对于在决策中具有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部分领导干部或退休干部,进行了行政追责,对于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了法律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惩治了一批执法腐败的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在不断完善的责任机制倒逼下,人治思想得以逐渐消除,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以法治思维方式依法处理行政事务、进行行政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综合执法,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作为新型行政组织形式和执法方式,是指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直接跨行业、跨领域执法,对于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2014年,我国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和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精简执法种类,加强统一领导及协调,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些实际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创新法治政府组织形式和深化政府改革。
重点推进司法改革,司法体制升级版成效显著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红利开始释放
2014年,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实现,我国各级法院大力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在部分省市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制度。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的案件。严格对待涉诉涉法案件,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试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审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的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系列的改革,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既是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从而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部分法院试点行政机关首长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于具有一定影响、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案件,开展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试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更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各地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展开调研,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方案,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司法公开强度、深度达到新水平
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和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生效的裁判文书等都公开、可查,各类的官方微博、手机 APP 也纷纷上线,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自媒体技术构建合理、多元、彻底的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工作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监督和旁听,发挥人大政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助力法治社会形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也要靠人民维护。2014年,我国政法机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并把信访逐步纳入法治化渠道,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回应和处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等,依法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致力于平安中国建设,使全体人民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政法工作队伍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和先锋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4年,我国政法机关开始试点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在法学教育领域,大力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国际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