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工作基础弱、底子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直接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法律监督。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权,执法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做到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还是组织社会适应性帮扶,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但是,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其规定的内容太过简略,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两院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较为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但其效力和约束力远不及法律,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特殊性不相匹配。社区矫正要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亟需国家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工作力量不适应刑罚执行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员编制大多通过内部调剂、交流轮岗等方式进行补充,其数量、素质、身份等还不能适应工作快速发展和刑罚执行性质的要求。目前,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责,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力和承担的任务极不对等,责任大、权力小。社区矫正的对象又是服刑罪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由于目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执法威慑力不强,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基础保障不健全。从经费保障情况看,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进行了多方努力和探索,但尚未普遍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当前社区矫正经费基本来自地方财政,部分经费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往往将社区矫正经费与其他基层司法业务费“打包”拨付,未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多少和工作量大小等因素,保障标准偏低,数额也很少,用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经费十分有限,人均监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一些监管教育措施无法有效落实、无法较好保障,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从场所设施上看,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接收、组织宣告、实施电子监控、集中教育培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随着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多,社区矫正场所缺乏,全国还有1600多个县(区)没有建立社区矫正中心等场所,影响了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和矫正质量提高。
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提升保障能力。
加快立法进程。社区矫正已经覆盖全国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适应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执行机构、执行体制、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需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保障这项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健康发展。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在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与面临的形势、承担的任务相比,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编制人员不足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结合,充实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
明确执法人员身份。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其性质都是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与监狱警察一样,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负责组织执行刑罚。这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也符合刑罚执行统一性、一体化的要求。相较而言,监狱执法的强制性要求较多、较高,应当多配一些警察;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性要求少一些、低一些,可以少配一些警察。相反,如果不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组织接收宣告、实施监督等刑罚执行活动就缺少严肃性,特别是对违反监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实施制止、带离、追查、收监等强制措施,直接威胁社区安全、社会稳定,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刑罚执行专业化、规范化没有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这项制度难以发挥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加强保障能力建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国家保障工作经费。应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可考虑参照监狱经费保障形式,建立由中央和省共同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在县级建立社区矫正场所,派驻一定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和社会工作者,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集中教育、就业培训、心理辅导、实施电子监控,并为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帮助。
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和社区资源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好城乡社区、村(居)委会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发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增强教育矫正效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使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