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制定全国性立法是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现状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见义勇为的崇高义举一直被人们广为赞誉。自1988年中宣部和公安部联合发起表彰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活动至今,各部委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相继联合举办了13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截至2017年5月,受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单独表彰的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达到2000多名。
见义勇为人员是社会成员中具有高尚情操的先进分子,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及权益保障体现着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过去,我们对见义勇为的肯定主要在道德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扬和保障更多依靠的是政策,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还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现实中个别情况下见义勇为英雄甚至还会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窘境。通过立法,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评价从道德领域延伸到法律层面,是从制度建设上完善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从1991年—201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及部分地级市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立法。据统计,现行有效的有56部地方性立法,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此外,在一些民事、刑事等法律中也有一些涉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在我国形成了以地方立法为主的见义勇为奖励与保障的规范体系。应该看到,我国现有地方立法在确认、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见义勇为奖励与保护工作机关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对所辖区域范围内出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确认、救助和奖励,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
然而,仅靠地方性立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和局限性。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给予何种表彰,保障制度应如何设计等,难有统一标准。这一方面会影响到对见义勇为行为褒奖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缺失。为此,进行全国统一立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作出明确统一的制度设计,正是顺应现实要求的结果。
见义勇为立法的宗旨
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舞和激励更多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人员之所以能够做出勇敢的义举,正是因为他们有一颗正直的心,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当他们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和损失后,政府与社会理应给予其应有的关怀,这不仅仅是媒体一时的正面宣传与政府的认可与表彰,更应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实实在在的帮助,对其权益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把“光荣与崇高”真正写在每一个人的心里。
规范见义勇为奖励与保障工作。除现有地方立法外,2012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及家庭抚恤力度。然而,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程序的不统一,奖励及保障措施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此外,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及协调配合机制方面,各地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如何发挥应有作用,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都亟待通过一部全国性立法加以明确规范。
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见义勇为的褒扬和权益保障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的情况。诋毁诬陷、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了获得行政奖励的权利、应受补偿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责任豁免的权利,以及相关程序性权利,而这些权益的保障都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立法加以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立法,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更在于通过立法及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以增强民众的社会安全感,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见义勇为立法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就全国性立法而言,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着重解决的是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首先,见义勇为的认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奖和权益保障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以法律表述界定见义勇为是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的情形和认定标准。其次,奖励与权益保障的主管部门必须加以明确。目前各地见义勇为日常工作部门,有的设在公安机关,有的设在综治办,还有的设在民政部门。是否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抑或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应当明晰。再次,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应予完善。主要涉及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医疗费用的承担以及牺牲、伤残人员抚恤等内容。此外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最低社会保障、就业、就学、住房等方面,并在立法上真正体现可操作性。最后,见义勇为的经费要有保障。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基金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同时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