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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_2020.12.17张俊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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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2页  法治日报/2020年/12月/17日/第 005版 政法调研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张俊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的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的宏伟蓝图中,“国家治理效 能得到新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成为人民法院在新发展阶段更大力度、更高质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催征号角。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 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当好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努力成为 社会治理的优质服务者和有力保障者。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司法权本身包含社会治理的内涵。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 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两对矛盾相互作用推动社会的发展。社会治理的过程本质 上就是社会矛盾作用变化的过程。有效的治理,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法院裁判案件,是社会治 理的一种有力手段;法院解决纠纷,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权威途径;司法权运行,是社会治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司法蕴含社会治理的基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 的十九大提出,社会治理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历史地看,从人民 司法 20世纪 30年代在中央苏区诞生时起,到抗战时期边区高等法院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 表的专群结合的审判方针,到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人民法院”,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一路走来,人民司法始终不变为人民服 务的根本宗旨,与社会治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始终一致。 社会治理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变,体现的是理 念与认识的飞跃。“管理”重在约束,“治理”重在维护,更加强调权利保护和平等参与。通过发 挥审判职能作用,回应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各方机会均等;通过发挥司法监 督功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以有力司法保障促进有效社会治理。 基层法院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特殊优势。源头治理是最有效的治理。基层法院承担着绝大部 分社会矛盾的调处职能,能够第一时间接触掌握大量矛盾的类型、缘起、影响,有利于把握矛盾 的规律,有利于解决纠纷、预防纠纷,将纠纷化解在源头阶段、萌芽状态。用好海量案件资源, 能使基层法院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人民法院如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强化党建功能引领,提升参与的实效。第一,发挥党建的政治引领作用,调动积极因素、形 成有效合力,适应基层治理的新变化新特征新需求。第二,发挥院党组和党支部的组织动员作用, 激发党员干警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发挥党建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