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页
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5日/第 006版
法律之声
学术志业与人生理想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宇
刑法学是以研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对象的科学,而犯罪是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古
今中外的刑法,历来以惩罚故意犯罪为本体,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以犯罪论的一切问题,几乎
都无法抛开犯罪故意的存否而展开,刑罚论的一切问题,也几乎都不能不以犯罪故意为本体的罪过
论作为建构其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犯罪故意论的研究,可以说真正具有基
础理论研究的意义。本书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对于我国刑法典和刑法学通说中的犯罪故
意概念进行了全面批判,否定犯罪故意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首次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
放任故意”的分类法,首次提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概念,主张在犯
罪故意概念中引入违法性认识、行为故意、容忍故意等要件,进而提出了犯罪故意概念的新架构。
“盖文章者,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以学术为志业,研究经世济民之道,是历代读书
人的共识。读书人追求的终极理想有三,即《左传》所云“立德、立功、立言”之三不朽。唐代
文人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中阐述:“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
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关中学派大儒张载更是道出被后世誉为“横渠四句”的
读书人志向:“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诸子百家皆以政论宏
文激智扬慧,评古论今,借以喻世。前有贾谊的《过秦论》承先秦之风,后有梁启超的《异哉所
谓国体问题者》收前清之尾。历数尧舜以下,千年以降,纵观兰台,明代的文成公王阳明与清代
的文正公曾国藩,被公认为真正的“三不朽”先生,成为儒家文宗,出将入相,文治武功,冠绝
一时。更多的读书人虽未能风云际会、鱼跃化龙,但多自存风骨,修身养性,专注治学,继承学
统,延续文脉。
在我看来,所谓学术,就是以专业的角度研究实际问题,以专业的语言表达独立思考。法律
的学术研究,实际上也就是指以法律的学科思维去分析法律现象,并以法言法语表达有关法律的
思考。所不同的是,相比较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法学更强调经世致用,是实践之学。
法学研究应以“问题意识”为前提,以“解决问题”为追求。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研究深度和应
用精准程度都很高的法学学科,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应关注实践、解释文本、服务社会。文以载道,
经世济民、安邦治国应作为刑法学人心系天下、胸怀四海的人生理想。
学术本无际域疆界之分别,但学者却有地域乡土之情结。学术研究作为一项主观性较强的智
力劳动,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不仅仅是学者理性思考和智力创造的客观描述,更是其内在学术兴致
和学术情绪的自然表达。可以说,学者对某一课题的钟情,不仅受到研究方向和专业知识的牵系,
也会受到个人兴趣和心理情结的影响。为世人所熟知的,有费孝通的“乡土情结”和李约瑟的“中
国情结”。学者本身的地域情结,在客观上常常会造成学术研究上的某种特色,形成不同的学脉
派系。
在法学界,也存在着为人们所深深眷依的历史情结和地域情结。
在我研习法律的过程中,就深受西北法学和珞珈法学的知识培育和思想滋养。今天的西北地
区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西北地区的法律学人延承了
周秦汉唐以来的治学文风,纯朴豪放而又严谨执著,刚烈的学人性格与刚性的法律品格形成天然
的契合。清代的“陕派律学”作为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经过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律学家
的薪火相传,在务实、求实并密切关注法律实践与改革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风格和成就,极大地
推动了司法文明的发展,是值得珍视的中国古代法文化遗产。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制实践
第 2 页 共 4页
中创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后西北地区的
几代法律学人兢兢业业、甘于寂寞,献身于祖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在夏商西周法制史与陕
甘宁边区法制史、刑法学与反恐怖主义问题、“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的研究中
处于领先地位,创造了具有西北特色的学术气象,繁荣了祖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
在中部重镇湖北武汉,由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周鲠生等任武汉大学校长始,广揽名师英才齐
聚珞珈山,珞珈法学横空出世,在中国近现代法治进程的许多关键节点留下了里程碑式的足迹。
从民国至当下,虽经抗战西迁、“文革”停办,但珞珈法学之学脉不辍不绝,弦歌不断。在韩德
培、姚梅镇、马克昌等老一辈法学大师的带领和感召下,诞生了一大批“以学术为志业”的法学
名家,且传承有序;产出了一大批传世的经典之作,仍回响不绝。特别是韩德培先生和马克昌先
生所强调和倡导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风格,铸造了武汉大学法学学科在法学理论界的重镇
地位,也进一步促使珞珈法学形成厚重大气、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学术风格,成为特色鲜明的
学术共同体。
因缘际会,造化惠人。作为不同时期与西北法学和珞珈法学都具有学术渊源的法律学人,能
够有幸与诸多前辈老师和同代学者孜孜矻矻,共同努力,勠力同心,勖行法治,备感荣焉。1979
年至 1986年,我在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之后毕业留校任教。在读期间,周柏森教授、解士彬教授等专业导师和赵馥洁教授等任课老师悉
心指导和栽培关照,助我养成了实务导向、问题导向的研究风格,至今受益。
1992 年至 1995 年,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追随马克昌先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先生宽厚,心
系学门,言传身教,弘扬师道。因我去武大读博时已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副教授职称,武大刑法
学当时师资力量不足,所以在读期间我身兼师、生二职,除了完成学业,还为本科生、硕士研究
生讲授中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蒙恩师马克昌先生不弃,毕业后曾竭力邀我留任武大,所以又
延宕一年,终因西北政法学院不同意调动而未果。但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武大法学院聘我为刑
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所以,虽身在西北,但我也一直以珞珈学人自许。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学术谱系上的第二代刑法学者,我有幸亲身参与到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和法
治建设之中,见证其繁荣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在个人学术生涯中,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也时时
告诫我的学生们:法学研究,尤其是刑法学研究,绝不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