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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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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便函〔2004〕7号 审计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 审批公文是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批示, 正确表达和准确理解批示意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厅编辑的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领导干部审批公文时 参阅。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 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 (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 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 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 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 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XX、XX、XX副审计长并 XX、XX、 XX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XX、XX、XX司(以上为署内单 位)并 XX、XX、XX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 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XX局 长并 X副审计长”;“X主任并 X副审计长、审计长”。 3. 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XX负责 (或牵头),XX、XX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 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 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 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 XX阅后发”,签字并 注明年月日。 3. 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 XX 签 发”。 4. 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 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 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请 XX签发。” 2. 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 XX(单位或个人)审 阅并报 XX签发。” 3. 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 XX(单位)会签(复核)并 报 XX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