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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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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 本法律   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对保护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 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 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 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 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 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 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规定其中,既构建 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 依据,可以说为民法典奠定了“四梁八柱”。民法总则共11章 206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 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 效、期间的计算等内容,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亮 点很多,创新不少。   一、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民事基本 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 、方针和导向,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 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 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 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进一步确立了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这传统的五 大民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精神。同时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 确立为我国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适应 了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护环境、维护生 态平衡的要求,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 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 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民法总则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 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 据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 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 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 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 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 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 的承担者。民法总则用三章的篇幅规定了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 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拥 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自然人能否自己将这 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 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现实中,每个自 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行 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 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接受财产赠与等权利,有必 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 利能力。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将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 调为“八周岁”。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 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 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标准,符合 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 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 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 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 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并就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 人的确定、指定监护、监护职责的履行等制度作出明确规 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是指依据法律成立,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完 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民法通 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 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 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 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能适应 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由于法人 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有不同认识,比如可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 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等。不同国家的民事法 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 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 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列举了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几类比较典型的具 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 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 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类特别法人:一是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设立目的 是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较大差 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 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在草案审议过程 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 主体地位。鉴于这个问题比较重大复杂,草案一审后,对 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经深入调查研究后认 为,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 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