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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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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 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 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 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 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 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 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 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 软 卧 ) , 高 铁 / 动 车 商 务 座 ,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一 等 舱 头 等 舱 凭 据 报 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 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 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 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 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 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 财政部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 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 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 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 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 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 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 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 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 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 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 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