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 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 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 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 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 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 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 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 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 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 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 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 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 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 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 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 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 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 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 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 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 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 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 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 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 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 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 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 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 ,讲课费可以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