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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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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会议上的讲话 (2017年4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主 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的安排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我市“两法衔 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今后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切实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刚才 ,市政府法制办对“两法衔接”工作表态讲话很到位、很 切合实际。市检察院业务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市各有 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切实增强做好“两法”衔 接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 正确领导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加 强沟通、强化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联动、 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作用初步显现,涉 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进一步规范,一批危害市场经济和 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特别是在环境保 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 等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为营 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作出了积极 贡献。但也要看到,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 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两法衔接”工 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意识不强,对“两 法衔接”工作不够重视,缺乏主动移送案件和接受监督的 意识,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位,抓上手;二是把握不 准,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 、立案要求没有清晰界定;三是执法不严,应当移送的不 移送或逾期移送,应当受理立案的不受理立案,这其中有 的是为部门利益,有的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 想,有的甚至存在渎职现象;四是职责不清,“两法衔接 ”工作责任不明,有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 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事,在 思想上存在麻痹懈怠甚至消极抵触情绪;五是交流不够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常态化协作机 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执法信息还不 能互联互通,工作总体进展缓慢,效果不够明显。 上述问题的存在,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召开这次“两法 ”衔接工作推进会的原因和目的所在。对这些问题,各有 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采取扎实有力 措施予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两法”衔接工 作各项任务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强化依法行政 、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服务 工作大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执法为民、保障群众合法 权益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有着明确部 署,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机制”列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 建设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也对这项工作专门开会并下 发文件作了具体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的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惠民,完善工作 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职责履行,严格责任追究,真 正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该监督的监督”。该移送的移送,就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 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 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该受理的受理,就是公安机关对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该立案的立案,就是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要按规定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作出立案决定;该监督的监 督,就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对移 送、受理、立案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保证“两 法衔接”顺利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在四个方面下更大功 夫: 一是在着力完善“两法衔接”规范标准和配套制度上 下更大功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是一种由量到质的 递进关系,既具有内在同一性,又具有阶段差异性,这从 根本上决定了“两法衔接”的必要性,也决定了执法与司 法的界限尺度较难把握。行政执法机关要和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各自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 移送标准、证据标准和立案标准,统一检验、鉴定等工作 程序和方法。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 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咨 询,力求在讨论中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形成共识。政府法 制机构要注意总结各部门“两法衔接”的经验做法,建立 健全更加细化、便于操作的配套制度,不断规范案件移送 、受理、立案、监督等环节,切实做到衔接程序法定化、 制度化,逐步形成顺畅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 制。 二是在切实加大案件移送、审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