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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同志在“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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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同志在“律师承办房屋 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座谈会 ”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刚才前面几位领导把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都跟大家讲了。 今天这个会议市局党委非常重视,苗林局长亲自审定会议内 容。我们特别邀请了市发改委、住建委和重大项目办的领导 来跟大家交流介绍情况。刚才,发改委领导给大家介绍了全 市专项行动的情况,住建委和市重大办两位处长的发言,我 感觉跟大家讲的是心里话,没有任何保留,讲的是工作切身 感受。今天这个会叫座谈会,座谈会最主要的功能是互相交 流,大家讲的都非常真切,也是工作当中的一些实际的情况 。所以,我觉得这个会非常重要,也非常好。类似于这样的 沟通平台,律协可以为律师和政府部门多搭建一些。     今天我想讲的主题思想可以用这么一段话来概括,就 是“树立正确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从建设国际一 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历史站位和政治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合 情合理、诚心诚意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和发展进步”。中心思想就这么一段话,我自己总结的。 那么,从这段话来讲,我想谈五个问题,简单地说说。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当前我市征收拆迁工作的重大意 义 这个问题,我不想多说了,因为前面赵处长、秦处长、 丁处长在这方面都做了大量的介绍。我就讲三句话:     第一,为什么进行疏解整治?就是为了治理大城市病 ,现在在座的每一个同志都能够感受到大城市病给我们工作 、生活带来的不方便,甚至于是伤害。     第二,疏解整治的目标是什么?目标说到底是贯彻党 中央提出来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特别是刚才丁 处长谈到的棚改项目,如果我们党、我们国家不是以人民为 中心来搞发展、搞经济建设,棚改项目可以不做。同样的发 展中国家,你们都去过巴西,巴西利亚同样是首都,有多少 贫民窟?你们看看印度新德里、孟买这些大城市,繁荣的景 象和凋敝的景象同时存在。社会主义中国的首都不能这样 ,弱势群体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为了某一个人、某一家人、某一 群人,人民是整体的概念,从北京市来讲,我们要以大多数 北京市民的利益为重。     第三,怎么进行疏解整治?刚才前面几位领导都介绍 很多了,疏解整治就是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核心,疏解人口 为中心。我们现在做的这些工作,是在纠正违法建设、老旧 小区的改造、棚户区的改造、产业转移升级、腾笼换鸟、环 境提升,是提高生活的舒适度、群众的幸福感、服务的便利 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现在做的“疏解整治促提升”工 作不是商业开发,不是土地财政,不是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 入。如果是商业开发,你们代理这些诉讼,我赞成该怎么打 怎么打,该要多少钱多少钱。但是,在“疏解整治促提升 ”专项行动中,我们要看到大局。“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根 本目的是强化北京的首都功能、服务全国人民。是提高北京 城市的宜居程度,服务北京市民。是提高中国对外形象、服 务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习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讲的核心 问题就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和怎样建设首都”的问题 。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首先我们都是北京的市民,无论 我们从事什么职业,我觉得都有义务、有责任为把我们共同 生活的这个城市建设好、治理好、维护好。     第二个问题,如何看待律师工作的定位或者站位     我经常讲一句话:“律师不是商人,也不是公务员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机关”。我讲这 句话是什么意思?说明律师行业相对比较独特。《民法》里 规定的法律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民法 定义上来讲,我们律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这说明我们 律所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不能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如果律 所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那就是法人,就是企业,应该归工商 行政部门管,而不应该归司法行政部门管。为什么把律师和 律所归到一个政法机关来进行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管理 ?这就说明我们这个行业不一样,有特殊性。我们的律师是 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部 分,我说的什么意思呢?特殊性在哪儿?至少有一点,我们 这个行业,我们所执业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提供社会公共产 品的功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定 要明白这个定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律师用法律为国家、为政 府、为社会、为委托人解决问题或者提供帮助得到的劳动报 酬,不是资本收益、投资收益或者风险收益。我经常强调一 点,作为律师不能只服务于你的当事人,不能只服务于你的 委托人,要把服务国家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党和政府 的中心工作和服务当事人这几项功能理解好、结合好、落实 好。     第三个问题,如何看待律师法律服务在征收拆迁工作 中的作用     首先,我觉得积极作用占主要方面。因为律师的天职 就是将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轨道来解决,而不是在法制 轨道以外去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那么,有律师代理当事人 解决涉及到自身的征收拆迁的争议,总比当事人去上访好 ,这是我们律师代理工作当中的积极作用。同样也说明我们 的公民的法制素养在不断提高,遇到问题和矛盾也想着找律 师解决,想着走法律渠道来解决,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第二,律师提前介入也能减少争议的产生。我为什么 说这点呢?有些争议不见得非要等到最后矛盾闹的不可开交 的时候律师再介入,我们在一些项目开始之初,政府工作、 地方的工作也需要我们律师的帮助,比如说整个征收拆迁程 序合法不合法、合规不合规、会不会有法律风险?这样的工 作也需要律师的参与和帮助。律师在当事人和政府达成协议 之前参与,争议也许化解掉了,不至于到最后对簿公堂的程 度,这也是一种解决方法、解决途径,这样是不是更好?因 为大家都知道,咱们中国有一种传统的法治理念,就是孔子 曾经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李公田副局 长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大家可以去看看,网上都有,题目就 是《必也使无讼》。说的什么意思呢?这种传统的法治理念 ,认为“诉讼的最高境界是没有诉讼”,这也是辩证法。 “无讼”的理念在中国古代是很有影响的法律观念。争议可 以在谈判中避免,利益可以在协商中争取,以和为贵,天下 大同,犹存小异,这是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所以,律师在 前期介入的价值和作用也很大,不见得最后非得走到诉讼程 序,一个官司接一个官司的打,因为进入了诉讼,总有输赢 ,社会效果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不见得是最大化的。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