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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琼理:在全省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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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涂琼理 2017年8月3日 同志们: 经省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清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我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 护要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进行动 员部署。下面,根据伟明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我讲三点 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清理工作的责任感 此次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 ”改革政策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 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做好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改 革和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开展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发展的 现实需要。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 济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时 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日益凸 显。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 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措施,特别是“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 深推进。要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就必须加强法制 保障,通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改废工作,将那 些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消除。 比如一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适应企业发 展实际的技术标准、不合理的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 行政审批、有碍市场活力的资质资格事项的规定,这些规 定都不利于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创业 创新。要破除这些制度束缚,就必须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开展清理工作是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 要求。在全面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文 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制 度体系,发挥好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与上位法“不抵 触”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方面 ,更不能降低标准,放松管控。最近,中央通报了甘肃祁 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督查处理情况,其 中一针见血指出“甘肃在立法层面放宽要求,为破坏生态行 为放水,性质十分严重”。为此,心社书记批示要求我们引 以为鉴,举一反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从源头 抓起,把好制度红线,提高制度质量,完善制度保障。因 此,必须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放低生态要 求放松环保管控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开展清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 畅通的内在要求。作为涉及社会管理事项最为广泛,产生 行政管理效力最为直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 容合法合理与否、规定公平正义与否、质量水平高低与否 ,直接关系并影响着行政机关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还强调了 “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 受侵犯”的要求。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次清理工作 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举措,对现行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当中内容不合法、形式不规范,违法增加公民 、法人责任义务,破坏法制统一,损害法律权威的内容 ,该修改的要抓紧修改,该废止的要抓紧废止,确保今后 行政管理活动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 、规范有效,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 求。 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重 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将“放管服”改革 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统一标准,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开展清理工作 为了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法办的要 求,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关于确保做好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同时省人大也专 门印发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常态化清理方案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此次清理范围、标准、主体 、方法和时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清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要求很高的工 作,我们要切实按照清理要求抓紧抓好。 (一)要全面把握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我省现行 有效的全部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 关规定,特别是与因“放管服”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 此外,各部门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放管服”改 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 ,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也可以提出清 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 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 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理由,报省政府法制办 ,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