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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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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 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 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 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 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 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 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 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 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 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 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 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 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 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 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 (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 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 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 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 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 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 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 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 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 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 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 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 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 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 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 、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 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 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 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 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