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平衡利益才能和谐发
展(人民时评)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谈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义
的维护,为合法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制度支撑,为正当民
众权益的保护打造法律之盾
在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程中,1月19日国务院审
议并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
“新条例”),无疑写下了浓重一笔。
自2007年首次审议以来,这部条例修改与制定,始终
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伴随着对多方意见的征集。一部
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
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
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
“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拆迁
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
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
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
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
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
阶段,统筹兼顾发展的普惠性和维护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利
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
,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
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可以实行房屋征
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符合现
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制征收的司法化。司法终极裁决是法治社会的特征
。过去政府强拆时“既